1月6日,孟津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案件,依法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关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这是孟津县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成立以来,审结的首例环境资源纠纷案件。
1月6日,孟津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案件,依法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关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这是孟津县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成立以来,审结的首例环境资源纠纷案件。
1 违法炼油厂,排放大量有毒化学物
2014年1月,家住开封市的关某某租赁了位于孟津县朝阳镇某村的一个废旧养猪场作为炼油厂,利用废机油开展炼油活动。在炼油过程中,关某某未采取任何污染防范措施,将废油、废水及残渣直接排放到私挖的渗坑内。
同年4月,孟津县环保局接到群众举报,在现场查明该厂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小”企业,责令关某某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该厂下达拆除通知书,并现场提取废水、废油及渗坑内的残渣送检。检测结果显示,关某某排放的废弃物含有大量苯、甲苯、二甲苯和苯并芘等苯类有毒化学物质。这些苯类有毒化学物质会对水、土造成污染,且不可分解。
2015年10月30日,关某某到孟津县朝阳镇派出所投案自首。孟津县检察院认为,关某某在炼油过程中利用渗坑排放有毒物质,污染环境,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向孟津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 构成污染环境罪,炼油厂老板获刑
孟津县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孟津县检察院指控的事实一致。法院认为,关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事发后,关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1月6日,孟津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关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关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本案法官表示,环境问题与人类的生存发展紧密相连,环境污染不仅破坏了人类的生存空间,还危害了人类的人身安全,因此,对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应从严惩处。无论企业还是个人因违法行为造成环境污染及损害,不但要承担民事责任,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洛阳晚报记者 郭秩铭 通讯员 赵彩锋 周书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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