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近日联合下发《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从今年10月1日起,我市城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50元,各县(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040元。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近日联合下发《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从今年10月1日起,我市城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50元,各县(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040元。
市民政局救助科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是我市在全省未统一提高保障标准的情况下,由市、县两级财政自筹资金,提高保障标准及补助水平。所需资金除上级下拨外,不足部分由县(市)区财政承担,各县(市)区可酌财力、资金结余等情况适当提高补助水平。通知要求加快资金拨付进度,严禁因资金不到位而影响补助金的发放,严格实行资金专户管理,严禁挤占、挪用、截留等现象发生。
全市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调整方案
城市低保
◆城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330元提高至350元
◆各县(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300元提高至320元
人均月补助水平增加15元,人均补差不低于220元/月
农村低保
◆城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2100元提高至2380元
◆各县(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1800元提高至2040元
人均月补助水平增加10元,分类施保水平分别达到A类129元、B类109元、C类89元
农村五保供养
◆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城市区提高至每人每年不低于4200元,各县(市)提高至每人每年不低于3660元(集中供养标准一律不含敬老院日常运行经费)
◆农村五保分散供养标准维持每人每年不低于2220元(记者 郭宁康 通讯员 华国辉 高燕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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