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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金融风险意识 谨防非法集资“陷阱”

您当前的位置 : 洛阳网 > 新闻中心 > 洛阳 > 洛阳新闻  来源: 洛阳网 2014.05.14 18:45

  2011年以来,我市一些投资担保公司非法集资案件相继爆发,给参与集资的群众带来了极大的损失,也严重影响到了社会的稳定和谐。为有效提高社会公众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积极引导依法、理性维权,市处非办结合案件处置情况,对一些群众比较关心的问题进行了归纳整理,希望广大群众能够引以为戒,切实维护好自己的财产安全。

  一、投资担保公司的理财或民间借贷担保是不是非法集资,是否像宣传的一样没有风险?

  从投资担保公司经营范围来看,主营业务是贷款担保。简单来说,就是中小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过程中,由于自身条件限制不能提供完善的抵押物,通过投资担保公司的担保增信,企业可以获得银行贷款,投资担保公司收取一定的担保费。

  不少问题投资担保公司对外宣传做的也都是理财或者民间借贷担保业务,没有直接向公众吸收存款,客户资金都借给了经过考察的公司或个人,所签署的合同也都是借贷担保三方协议,投资担保公司作为中介方,只起到担保作用,出了风险代偿出资人的损失,属于正常业务,不是非法集资,投资客户没有风险。但实际上却往往是“挂羊头卖狗肉”,打着合法经营的幌子,变相吸收社会公众资金,实施的依旧是非法集资。具体表现:

  一是吸收的资金不经公司对公账户。与客户签订“借款担保合同”时,借款方为“XX企业”,担保方为“XX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但是在汇款过程中,资金却没有存入公司对公账户,而是汇入法人或其他人员的私人账户。如此,双方签约之初,就未按照合同条款履行,所以不受法律保护。同时,组织者因面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资金,实际上已涉嫌非法集资,而投资者明知未按合同执行,还继续“理财”,也变相参与了非法集资。

  二是单边制定借款利息。借款利息本应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投资担保公司作为中介机构,仅负责双方履约担保。但是,日常群众“理财”或借款过程中,很少或者根本就接触不到借款企业,借款利率和领取利息,都由投资担保公司确定和发放。这种违规开展业务,既当借款方,又是担保方的行为,隐藏着巨大风险。

  三是关联借贷、虚假借贷问题突出。从案件查处情况来看,许多投资担保公司介绍的借款企业都是老板自己或关联的企业,有的甚至是虚构的企业。吸收的社会存款实际上都进入到投资担保公司或老板自己的腰包。一旦投资失败或被挥霍,资金链断裂,将直接给理财客户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之前,立案查处的盛归来投资担保公司、信昌源投资担保公司就是这种情况。更有甚者,有的投资担保公司老板为逃避政府对非法集资的打击,携款潜逃,今年5月爆发的大华投资担保公司非法集资问题都是这样的例子。因此,对于投资担保公司吸收社会公众资金的行为,我国法律法规是明令禁止的。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3号)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等活动。《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247号)也规定,任何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发放贷款等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必须予以取缔。

  二、如何辨别非法集资?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单位集资有什么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对于非法集资的概念有明确定义,即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具体到识别,只要把握好四个特征要件:一是非经批准,吸收资金;二是公开对外宣传;三是承诺给付报酬;四是面向不特定人群。和民间借贷、单位集资相比,非法集资的最根本区别就是是否向不特定人群吸收资金。如果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只是向亲友筹集资金,则属于一般的民间借贷;只是向企业内部成员筹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等,就是单位集资。民间借贷、单位集资现在法律上没有禁止,非法集资是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不论是民间借贷、单位集资、还是非法集资,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风险。一旦风险爆发,都需要参与者自己承担。

  三、关于非法集资活动的查处和善后处置问题。

  依据我国《刑法》第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192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构成集资诈骗罪。单位犯罪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也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011年以来,我市成功处置了盛归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目前正依法对信昌源、亿成、大华等案件进行处置。处置非法集资案件的一般工作程序是,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再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做出判决后,转由辖区政府成立善后处置组作善后处置,包括接待来访和政策解释、刊登公告和登记核实、收缴资金和变现资产、组织清退和具结案件等工作。为加快案件处置,及早兑付集资群众,我市一直都要求“双管齐下”:一方面公检法机关加强配合,快审、快判、快执行;另一方面,辖区政府提前介入,督促犯罪嫌疑人出具委托书,授权对其名下资产进行处置。但是,需要看到的是非法集资案件情况复杂,处置难度极大。有的案件查扣现金少,实物资产零散或涉及诉讼案件,变现难度大;有的案件没有账簿,涉案人外逃,难以核对集资数额,搜集犯罪证据;有的案件涉及外地人员多,要逐一核实有关账目,处置工作难度大;有的案件涉案人利益冲突,不按期登记,而对登记人施加压力;有的网头(客户经理)继续组织不法活动,阻挠政府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等。对此,我市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了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不断提高做好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全面做好打击犯罪行为和案件善后处置等工作。希望各位集资人和上访者理解和配合我们的工作。

  四、关于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依法维护权益问题。

  非法集资活动是严重违反国家法律的犯罪行为,具有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破坏亲友社会关系和导致集资人财产损失等严重社会危害。非法集资一般有组织者、客户经理和集资者三个主体,从开始组织集资到案件受到查处有三个极端性的发展变化。

  第一阶段,组织者通过客户经理诱骗集资者集资。组织者以高额回报等为诱饵,通过客户经理诱骗集资者集资,建立上线对下线的集资网,组织者非法牟取巨额利润,客户经理拿到组织者反馈的巨额返利,而集资者只是拿钱集资并得到较少的利息。

  第二阶段,组织者通过客户经理坑害集资者钱财。由于投资失败或者大量的利息难以支付,组织者只能“拆东墙补西墙”,以短期高额返利等办法源源不断地聚敛财富,用于偿付之前的本金和利息,但是高额返利方式必然导致资金链断裂,致使继续参与集资者和后期参与集资者的钱有去无回。

  第三阶段,组织者通过客户经理指使集资者上访。组织者和客户经理与集资者在集资初期是利益相关者,而在非法集资行为败露和资金链断裂的情况下,组织者和客户经理与集资者之间的关系就转化成立了利益冲突者。组织者和客户经理为保护自身利益,一般会声称自身行为合法,指使集资者用上访和聚众等办法向政府施压,妄图转移视线而减轻罪责或逃避罪责。

  非法集资活动的组织者和客户经理的行为是违法行为,非法集资活动参与者的行为也是违法行为,均不受法律保护。非法集资活动的参与者应认清非法集资的违法本质和社会危害,积极、依法维权。如果发现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线索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案件受理后应积极配合专案组调查取证,如实申报债权,待涉案资产变现后按照专案组拟定的资金清退方案领取清退款。在维权过程中切忌无理缠访闹访,甚至在信访活动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影响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按照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或者其他公共场所非法聚集,静坐、散发信访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出示状纸、穿着状衣;采取静坐等方法堵塞、阻断交通,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故意伤害、公然侮辱或者威胁他人人身安全;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或者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等属于违法信访。对违法信访行为,行为人要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轻者处以罚款、拘留等治安处罚,重者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关于对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举报问题。我市高度重视非法集资的举报工作,要求工信、工商等有关部门主动开展风险排查,同时对外公布举报电话。今后,您若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可按照属地,向辖区处非、工信、工商、公安等部门进行举报。

  洛阳市处非领导小组办公室

[ 责任编辑:潘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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