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中所提及的开放招商是指引进国内外经济组织或个人、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的直接或间接投资。
一、奖励对象
本办法中所提及的开放招商是指引进国内外经济组织或个人、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的直接或间接投资。
二、奖励范围
(一)符合洛龙区产业规划和产业方向的工业类项目(高端装备制造业、新能源新材料产业、光伏产业、电子制造产业等);
(二)总部经济、楼宇经济、高档酒店、大型百货、特色商业街区等现代服务业类项目;
(三)软件研发、电子商务、数据平台、通信设备及智能终端等电子信息、数据产业类项目;
(四)文化、旅游类项目;
(五)根据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的认定标准,符合我区产业方向的其他高新技术产业类项目。
三、奖励标准
(一)工业、电子信息类项目。以实际到位资金(市外境内)为计奖依据,实际到位资金1亿元—3亿元的,奖励项目中介人10万元;实际到位资金3亿元—5亿元的,奖励项目中介人20万元;实际到位资金5亿元—10亿元的,奖励项目中介人30万元;实际到位资金10亿元以上的,奖励项目中介人50万元。
(二)文化旅游、现代服务业等其他项目。以实际到位资金(市外境内)为计奖依据,以项目实际开工建设和建成投产为时间节点,实际到位资金1亿元—3亿元的,奖励5万元;实际到位资金3亿元—5亿元的,奖励10万元;实际到位资金5亿元—10亿元的,奖励20万元;实际到位资金10亿元以上的,奖励30万元。
(三)特殊贡献项目。在满足本条(一)、(二)的条件下,对引进“世界500强、国内500强、行业100强”的中介人,除按上述办法进行奖励外,自项目实际开工建设日起,再一次性给予项目中介人20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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