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4年1月1日起,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施新政。其中,单次住院“二次报销”和累计住院“再次报销”等医保政策最受关注。
自2014年1月1日起,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施新政。其中,单次住院“二次报销”和累计住院“再次报销”等医保政策最受关注。昨日从市社保局获悉,城镇居民医保大病保险的最高支付额由16万元提高至25万元。
1、合理合规自费项目明起可报销
2014年城镇居民医保政策最大的亮点是合规合理的自费项目被纳入报销范围。
合规合理的自费部分包括:临床对症治疗,直接用于患者基本治疗的必需的药品费用和诊疗项目费用;急救、抢救期间必需的药品费用和诊疗项目费用。非基本治疗必需的诊疗项目费用和药品费用不纳入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报销范围。
目前,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仅为12万元。自明年1月1日起,我市城镇居民医保在基本医保报销医疗费的基础上,实行单次住院“二次报销”和累计住院“再次报销”。相关政策规定:在参保居民单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中,属城镇居民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部分,在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后,其个人负担部分超过8000元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对超过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二次报销”。
参保居民个人年度多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及“二次报销”支付后,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住院医疗费用(含合规合理的自费部分)超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3年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按2.5万元计)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对超过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再次报销”,大病保险资金年度个人最高支付限额为16万元。
2、大病保险待遇大幅提高
2008年我市启动实施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其业务一直由市社保局承办。按照国家、省相关文件要求,居民医保大病保险业务今后将委托商业保险公司办理。
市社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市社保局经有关部门批准,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对选聘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业务项目进行了招标。通过竞标,2013年12月13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中标。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承诺: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大病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比政策规定的最高支付限额提高9万元;“二次报销”和“再次报销”的比例均为55%,比政策规定的报销比例提高5%。
根据相关规定,2014年我市城镇医保参保居民不再单独缴纳大病保险费。在不增加个人缴费的基础上,我市将基本医保与大病保险的个人缴费合并,以确保各项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同时防范未参加大病保险居民患重特大疾病承担高额医疗费用的风险。大病保费从当年筹集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提取一定的比例,由市社保局统一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大病保险。(记者 李迎博 特约记者 范广卿)
特殊疾病门诊集中认定申请点下月起增至14个
非集中认定病种可在多家医院直接认定
昨日从市社保局获悉,为方便特殊疾病人群,我市从下月起将新增8个定点医院作为特殊疾病门诊集中认定申请点,届时需办理相关手续的市民可就近选择。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我市特殊疾病门诊集中认定申请点已增至14个:
●河科大一附院
●郑州大学附属洛阳中心医院
●市第一人民医院
●市第三人民医院
●河科大二附院
●东方医院
●解放军第150医院
●解放军第534医院
●市社保局服务大厅
●涧西区社保中心
●老城区社保中心
●西工区社保中心
●瀍河回族区社保中心
●人寿保险公司网点
(前8个为新增网点)
特殊疾病门诊需集中认定的病种有:
●糖尿病并发症
● Ⅰ型糖尿病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肝硬化失代偿
●自身免疫性肝炎
●肾脏疾病
●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非透析治疗
●风湿类疾病
●高血压病Ⅲ期
●帕金森综合征
● Ⅱ度以上心衰
在每月1日至15日的正常工作时间,参加特殊疾病门诊集中认定的参保人员,须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医疗保险IC卡原件及复印件、2.5厘米免冠照片1张及6个月以内的由二级乙等以上医院出具的相关病历复印件、对诊断有意义的检验报告单等,就近选择申请点。符合条件者将领取集中认定体检通知书,按规定参加体检,认定通过者从体检的次月开始享受相应待遇。
为方便参保居民,市社保局决定在部分定点医院开展部分特殊疾病非集中认定病种的相关审批业务,新增的业务受理网点自2014年1月开始办理相关业务。目前已确定的业务受理点:河科大一附院、郑州大学附属洛阳中心医院、市第一人民医院、市第三人民医院、河科大二附院、东方医院、解放军第150医院。今后,参保人员可就近到这些医院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另外,参保人员患精神类疾病申请特殊疾病门诊时,可直接在河南省洛阳荣康医院、市第五人民医院或市精神卫生中心认定。(记者 李迎博 特约记者 范广卿 实习生 李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