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境内外商协会、经济组织等中介机构引荐境内外客商来我市投资,促进洛阳外向型经济的快速发展,根据《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来投资投向重点产业项目的意见》(洛发〔2011〕23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洛阳市中介招商引资奖励工作实施方案
为鼓励境内外商协会、经济组织等中介机构引荐境内外客商来我市投资,促进洛阳外向型经济的快速发展,根据《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来投资投向重点产业项目的意见》(洛发〔2011〕23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奖励对象
引荐境内外客商投资符合洛阳市重点鼓励产业项目的境内外商协会和各类经济组织等中介机构、社会引荐人(以下简称“引荐人”)。
二、奖励标准
(一)项目实质开工,且在合同规定内累计到位资金达到项目总投资三分之一时,引进项目总投资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万元;引进项目总投资10亿元以上30亿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万元;引进项目总投资30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万元;对引进直接投资数额大,且对我市经济发展有较大推动作用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引荐人特别奖励。
(二)引荐世界、国内500强企业在我市投资设立总部、法人公司、产品研发中心的,按当年实际直接投资额的5‰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外币与人民币间汇率,以外商投资实到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为准。外商或国内投资者以机器设备或专有技术、专利技术、商标等无形资产出资的,以评估值为准。
三、奖励确认
(一)引进的项目须经市招商办备案登记,并在约定期限内有实质进展,建立项目档案,每季度上报项目进展情况。项目投产(运营)后,按实际投入的资金数额计算奖励金额。项目分期建设、资金分批到位的,按实际到位市外资金分年度计奖支付。
(二)引进项目资金必须实际到账,并有银行的资金到账证明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三)引荐人须取得投资者或合作方的一致认可,并出具书面证明。
(四)引荐人能同时享受市、县(区)财政奖励的,只能选择一项享受奖励。
(五)已按委托招商获得中介佣金的,不再给予奖励。
四、奖励程序
具备上述条件的,根据引进项目符合的奖励事项,由项目引荐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局、财政局、外汇管理局、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有关部门查验核实后,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审批一次并颁发奖励金。
五、工作要求
(一)市、县两级财政建立招商引资奖励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用于境内外商协会、经济组织等中介机构引荐项目的奖励资金。
(二)在引进资金及执行本方案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处理。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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