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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您当前的位置 : 洛阳网 > 新闻中心 > 公告板  来源: 洛阳日报 2011.11.14 17:25

  各城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扬尘污染主要是由建筑施工,房屋拆迁,公路建设和维修,道路清扫保洁,固体物料运输、堆放等活动中产生的细小尘粒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近年来,我市环境质量有了很大改善,但空气污染仍然较为严重,特别是扬尘污染问题非常突出,已成为我市空气污染的重要原因,防治形势十分严峻。为做好城市区(规划城市环城路以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减少和降低粉尘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推进碧水蓝天工程建设,维护市民环境权益和城市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洛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并在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扬尘污染防治相关规定,制订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二)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周围应当设置连续密闭的围挡,城市主干道、景观地区、繁华区域周边的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其他区域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各类管线敷设工程,其边界应设1.5米以上的封闭或半封闭围挡。围挡底端应设置防溢座,围挡之间、围挡与防溢座之间应当闭合。

  河道施工、穿越城市区的大型交通道路施工,应按照上述要求,实行分段施工。

  (三)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必须按照有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规定,及时清运到指定地点;未能及时清运的,应当采取遮盖存放等临时性措施。

  (四)工程场地内应当设置相应的车辆冲洗设施、排水和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应当冲洗干净后出场。不得使用空气压缩机等易产生扬尘的设备清理车辆等。施工单位应保持出入口通道及道路两侧各50米范围内的整洁。

  (五)正在施工的建筑外侧应采用统一合格的密目网全封闭防护,物料升降机架体外侧应使用立网防护。

  (六)建筑工程工地出入口5米范围内应用砼、沥青等硬化,出口处硬化路面不得小于出口宽度;施工现场内主干道及作业场地应进行硬化处理;施工现场内其他的施工道路应坚实平整,无浮土,无积水。

  (七)施工道路积尘可采用吸尘或水冲洗的方法进行清扫,不得在未实施洒水等抑尘措施情况下进行直接清扫。

  (八)施工单位应对工地周围环境进行保洁,施工扬尘影响范围为保洁责任区的范围。

  (九)建筑工程停工满1个月未进行建设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工地内的裸露地面采取硬化、覆盖、绿化或者铺装等防止扬尘污染的措施。

  (十)对工程材料、沙石、土方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密闭处理。在工地内堆放的应覆盖防尘网或者防尘布,定期喷洒粉尘抑制剂、洒水等。

  (十一)工程高处的物料、渣土、建筑垃圾等应当用容器垂直清运,禁止凌空抛掷;施工扫尾阶段清扫出的建筑垃圾、渣土,应当装袋扎口清运或用密闭容器清运。

  (十二)遇到四级或四级以上大风天气,施工单位应停止土方等易产生扬尘作业的建设工程。

  (十三)建筑施工工地全部实现标准化管理,做到“六不开工”和“四个100%”,即审批手续不全不开工、围挡不合要求不开工、地面硬化不达标不开工、冲洗排放设备不完善不开工、保洁人员不到场不开工、不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不开工;工地内非施工区裸土覆盖率100%、工程车辆(含施工、运输车辆)驶离工地车轮冲洗率100%、暂不建设场地绿化率100%、运输建筑垃圾车辆密封率100%。

  (十四)道路和管线工程施工,除符合本通知第(二)至第(十三)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单位应采取封闭逐段施工方式施工,严禁敞开式作业。

  2. 施工机械设备在挖土、装土、堆土、路面切割、破碎等作业时,应当同时采取洒水、喷雾等措施。

  3. 对回填后的沟槽,及时实施硬化。未硬化的应当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

  (十五)拆除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和构筑物时,除符合本通知第(二)至第(十三)条规定外,施工单位还应当对被拆除物进行洒水或者喷淋,但采取洒水或者喷淋措施可能危及施工安全的除外。

  (十六)堆放沙石、煤灰、渣土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堆场和露天仓库,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 堆场和露天仓库的地面应进行硬化处理。

  2. 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应在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保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堆场露天装卸作业的,应采取洒水等抑尘措施。

  3. 临时性的废弃物堆场,应设置围挡、防尘网等进行防尘。

  4. 划分料区和道路界限,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道路整洁。

  现有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堆场、露天仓库不符合前款规定要求的,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在本通知发布后3个月内,按照前款的规定进行改造。

  (十七)运送城市垃圾、渣土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 运输车辆应持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件,并按照批准的路线和时间进行运输。

  2. 垃圾、渣土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实施密闭化运输并保证物料、垃圾、渣土等不外露。

  3. 运输车辆应在除泥并冲洗干净后驶出作业场所。

  (十八)运输煤炭、沙石、灰土等易产生扬尘物料的车辆,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辆槽帮上沿,车斗应捆扎封闭、遮盖严密。

  (十九)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单位进行清扫保洁应规范操作,主要道路每日洒水降尘不得少于两次,防止扬尘污染。

  二、明确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内容和单位责任分工

  (一)各城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建筑物拆除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二)市环保部门负责工业物料堆场、工业固体废弃物和餐饮、娱乐、宾馆、医院等企事业单位物料堆场、渣场和供热管道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三)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区内建筑施工场所(含房屋建筑施工、市政工程施工)、沙石等建筑材料堆放场所、环卫保洁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四)市公安交管部门协助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区(含途经城市区)土方和物料运输车辆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五)市水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六)市园林绿化部门负责城市区绿化过程中的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并及时做好绿化铺装裸露地面,浇灌冲洗花草林木等防尘工作。

  (七)市交通运输部门在实施营运车辆资质审验时,对不符合扬尘防治运输要求的车辆,暂缓审验有关证照,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不予审验道路营运证或吊销道路营运证。

  (八)市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煤炭经营企业储煤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九)市公用事业部门负责城市区公用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十)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强化扬尘污染工作责任追究

  (一)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情况由市政府督察室牵头,市监察局、住房城乡建设委、环保局及新闻媒体等部门人员参与,开展督察和暗访;并对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责任单位、监管单位进行问责。生产、建设、作业、施工、维修过程产生扬尘的单位为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单位,工程发包单位、行政监管部门为扬尘污染防治监管单位。

  (二)各行政监管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对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单位,责令立即整改。对不及时整改的,停止其生产作业活动,依法从严查处;对拒不停止生产作业的,可依法实施强制措施;发现多次(3次及以上)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有关施工单位3年内不得在我市参与所有建筑工程的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应吊销其(包括单位和作业个体)有关资质。

  (三)对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责任单位、监管单位,由检查发现问题部门提交市监察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洛阳市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责过错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洛阳市机关工作人员效能告诫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2011年9月29日

[ 责任编辑:潘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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