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缘由 近日,读者王女士致电本报百姓一线通热线电话66778866,称她于1996年将1.1万元存入洛阳假日集团(在七里河),存钱时没有签订合同及协议,后来洛阳假日集团的老板卷款跑了,王女士到洛阳假日集团要钱时对方给了她两张分别为5000元和6000元的借条,署名分别是名仕防盗门窗公司和洛阳波西米亚鞋帽有限公司,借条上写3年内还钱,还有利息,可直到现在,王女士仍然没有拿到钱。王女士想问名仕防盗门窗公司和洛阳波西米亚鞋帽有限公司给她的借条是否还有效?
记者跑腿 就此问题,我们请来了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杨刚律师予以答复。杨刚律师说,王女士手中所持有的两张借条证明其与名仕门窗公司及洛阳波西米亚鞋帽有限公司存在借款关系,该借款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的批复》中规定,属于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对利息部分的约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用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4倍之内的利息,依法受法律保护,超出部分则不受法律保护。
因此,王女士手中的借条对利息的约定如果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关于其所说的在1996年将1.1万元存入洛阳假日集团的事实,因为没有相关证据证明无法查实。(洛阳日报报业集团全媒体记者 冯莹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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