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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梯”变“夺命梯” 致人死亡谁担责

您当前的位置 : 洛阳网 > 新闻中心 > 洛阳 > 洛阳新闻  来源: 洛阳网 2024.09.18 08:23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家用电梯渐渐进入寻常百姓家。我市一居民为方便生活,为自家别墅安装了一部电梯。不料,在使用过程中,“幸福梯”变“夺命梯”,造成一名家庭成员死亡。近日,记者到瀍河区人民法院采访了这起案件。

  市民大林(化名)购买了一栋别墅,为了生活方便,便打算为别墅安装一部电梯。2021年,在某公司销售人员的推销下,他与该公司签订合同,为自己的别墅安装了一部家用电梯。根据合同,电梯由某公司负责运输、安装并提供设备质保期1年、终身维护服务。

  2022年6月,大林的弟弟阿伟(化名)在乘坐该电梯时,物品不慎掉落进电梯底坑。阿伟从哥哥处得知电梯紧急开锁装置钥匙的位置后,便自行拿取钥匙,打开电梯紧急开锁装置,进入电梯底坑捡取物品。此时,电梯轿厢突然坠落,造成阿伟死亡。

  事发后,阿伟家属将某公司起诉至瀍河区人民法院,要求该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10余万元,并向法院提出针对案涉电梯是否合格、产生事故原因及事故与电梯质量、设计和安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鉴定申请。

  在庭审中,原告阿伟的家属认为,被告所提供的电梯设备质量及安装不符合安全标准,最终导致阿伟死亡,给他们造成巨大的精神伤害和财产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某公司辩称,被告根据大林的个性化需求,与大林签订设备订制合同对产品进行约定,而他们提供的家用电梯符合合同约定且验收合格。另外,电梯除正常选层按键外,其他操作非专业人员不能进行,阿伟作为非电梯专业维保人员,违规操作且无视电梯警示标语,私自进入电梯底坑,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的,可以减轻生产者的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某公司生产安装的电梯经第三方鉴定存在缺陷,该缺陷系造成阿伟死亡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另外,阿伟在物品掉落电梯底坑后,未联系被告寻求帮助,其作为非专业人员无视案涉电梯警示标语提示风险,贸然开锁进入电梯底坑将自身置于危险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最终导致死亡后果发生。

  法官表示,综上,案涉电梯存在缺陷和阿伟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与损害结果发生均存在因果关系。

  关于原告主张赔偿项目,法院结合其提交的证据,确认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鉴定费共计100余万元,其他费用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经审理,酌定被告某公司承担70%的责任,赔偿原告70余万元。此外,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及本地区平均生活水平等综合因素,酌定被告某公司赔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法官表示,近年来,由于电梯质量不合格、安装不规范、保养维修不及时而引发电梯伤人、致人死亡的事故时有发生。居民或小区在加装电梯时,应当注意所购电梯的质量及安装过程要符合国家标准,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验收和承担保养维护工作,且须向监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后方可使用。当电梯出现故障时,应当立即停止运行并交由电梯专业维保人员处置,非专业人员不可贸然进入电梯处置故障,以免将自己置身于危险之中。(洛报融媒·洛阳网记者 申利超 通讯员 周祥锋)

[ 责任编辑:马勇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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