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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无夫妻之实 离婚判女方返还5万元彩礼

您当前的位置 : 洛阳网 > 新闻中心 > 洛阳 > 洛阳新闻  来源: 洛阳网 2024.09.02 09:00

  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婚姻才能幸福长久。不过,夫妻双方登记结婚后,短暂共同生活期间没有夫妻生活,男方起诉离婚时要求女方返还彩礼,这一诉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近日,记者到宜阳县人民法院采访了一起关于彩礼的离婚案件。

  没有夫妻之实 男方起诉离婚并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2017年年底,王某某与宋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18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相处过程中矛盾日益显露。2021年,王某某起诉离婚,宜阳县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22年,王某某再次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宋某某返还其彩礼6万余元。

  庭审期间,原告、被告就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产生分歧。王某某称,宋某某在其家中生活不足两个月;宋某某则称至2018年开始,其在王某某家居住一年。双方均认可从未有过夫妻生活,且各人收入各自支配。

  当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显示:王某某与宋某某办理登记结婚后,宋某某长期外出不归,两个人没有一起生活。另外,王某某一家人没有稳定经济收入,婚前给宋某某的6万余元彩礼令其家庭生活困难。

  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女方返还5万元彩礼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宋某某认可在结婚前原告王某某给她的彩礼价值6万余元。就被告宋某某婚前陪嫁财产,在法庭主持下,原告、被告双方到现场进行了清点,并由被告全部带走。

  法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本案中,原告曾于2021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现被告也同意离婚。据此,法院认定原告、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关于彩礼金额及返还的问题。法官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中,原告、被告共同生活不足两个月,没有过夫妻生活,且给付的彩礼对其家庭造成生活困难,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所送彩礼总金额及消耗情况、离婚的原因及造成原告家庭生活困难的实际情况,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酌定彩礼返还的数额以5万元为宜。

  最终,法院判决准许王某某与宋某某离婚,宋某某向王某某返还5万元彩礼。

  让婚姻始于爱 让彩礼归于“礼”

  “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的财物,作为我国婚嫁领域的传统习俗,是男女双方及家庭之间表达感情的一种方式,也蕴含着对婚姻的期盼与祝福。然而,超出负担能力给付的高额彩礼背离了爱情的初衷和婚姻的本质,不仅对彩礼给付方造成经济压力,也影响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法官说。

  今年年初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彩礼问题予以规范。基于彩礼给付的特定目的,一般情况下,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给付彩礼的目的除了办理结婚登记这一法定形式要件,更重要的是双方长期共同生活。因此,共同生活时间长短,以及对共同生活作何理解应当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但也不应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

  本案中,双方在第二次起诉离婚时,虽已结婚近4年,但实际生活情况显然与立法本意的“共同生活”有区别,给付彩礼的目的尚未全部实现,给付方不存在明显过错,相对于其家庭收入来讲,彩礼数额过高,已造成较重的家庭负担。同时,考虑到所送彩礼总金额及消耗情况、离婚原因等,法院判决酌情返还部分彩礼,能够较好地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引导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倡导形成文明节俭的婚礼习俗,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洛报融媒·洛阳网记者 贾臻 通讯员 乔安新 李倩)

[ 责任编辑:席倩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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