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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法院发布保护妇女权益典型案例

您当前的位置 : 洛阳网 > 新闻中心 > 洛阳 > 洛阳新闻  来源: 洛阳网 2021.03.07 17:34

  7日,在“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来临之际,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保护妇女权益典型案例,引导女性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案例一:离婚时未成年子女要求随母亲生活,法院予以支持

  朱女士和周先生婚后育有一儿一女。后来,两人感情破裂,分居多年。周先生常年在外务工、两名子女均随朱女士生活。

  2020年,两人离婚诉讼发生时,他们的儿子13岁、女儿9岁。周先生要求儿子的抚养权,朱女士则要求两个孩子归其抚养。

  法院审理时,承办法官征询两个孩子意愿,他们明确表示愿意继续跟随母亲共同生活。最终,法院结合父母双方与子女共同生活情况、抚养能力及条件等因素,依照有利于保障妇女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判决准予二人离婚,由朱女士抚养两名子女,周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并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平均分割。

  法官释法:离婚涉抚养关系案件中,法院会综合考虑父母双方抚养能力、子女年龄和生活状态、环境,从有利于未成年人教育、身心健康成长,有利于保障妇女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原则,确定孩子的抚养权。对于离婚时年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就抚养权发生争执,孩子本人明确表示愿意跟随一方生活的,法官应询问孩子本人真实意愿,并予以考虑和尊重。

  案例二:离婚时,有价证券增值部分属夫妻共同财产

  2015年,赵女士与马先生协议离婚。马先生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了26000股股票,与赵女士离婚时,每股净资产2.14元,合计55640元。

  2020年,赵女士发现这些股票还未分割,而且股票已经升值,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分割。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2015年协议离婚时,该股权价值55640元,依此平均分割,由马先生向赵女士支付股权分割款27820元。

  赵女士不服,认为两人协议离婚后、该股权分割前的增值部分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审判决未计算系错误,提出上诉。

  二审期间,法院查明案涉股权经转增股本后为67600股,经审计每股净资产为2.85元,据此计算马先生股权参考价值为19.266万元。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权等有价证券,在未依法进行分割之前,该有价证券的增值部分,亦属夫妻共同财产,遂以审理该案时该股权审计参考价值(包含增值部分)依法平均分割。

  法官释法: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股票、债权等有价证券,在双方离婚后财产分割之前,该有价证券的增值部分,亦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案例三:家暴致妻子受伤,丈夫获刑六个月

  李某与妻子李女士结婚多年。2020年的一天,李某因家庭纠纷与妻子发生争执,并对妻子进行殴打致伤。经鉴定,李女士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依法惩处。李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愿意接受处罚,且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以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官释法:“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严重的家庭暴力可能构成虐待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侮辱罪等。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官提醒,遭遇家庭暴力时一定要勇敢站出来,第一时间报警,由民警对施暴者进行批评训诫,出警记录日后可作为证据;如受伤,就医时应保存好诊疗记录,同时注意收集保留诊断证明、照片、悔过书等证据。受害者也可寻求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妇联组织的帮助。(洛报融媒记者 申利超 通讯员 王雨潇 申文娟)

[ 责任编辑:唐好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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