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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津法院首例适用民法典的离婚案件宣判:不予离婚!

您当前的位置 : 洛阳网 > 新闻中心 > 洛阳 > 洛阳新闻  来源: 洛阳网 2021.01.14 21:00

  分居一年起诉离婚。法院支持吗?

  来看看孟津县人民法院近日适用民法典判决的第一起离婚案件。

  原告王某与被告梅某在2018年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同年登记结婚。王某诉称,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二人感情出现裂痕,王某在梅某家居住一年后离开,后双方一直分居。现王某起诉要求与梅某离婚。梅某认为,双方有感情基础才登记结婚,不同意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与梅某婚前相识应有一定了解,婚后二人在相处中虽有一定分歧,但王某除其婚姻关系外,就其诉求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综合认定,王某的离婚诉求尚缺乏相应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遂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离婚是自由的,但不能草率。民法典专门设置了离婚冷静期。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谢亮介绍,离婚冷静期其实是为自愿离婚的当事人在登记离婚时设置的思考期。在这个期限内,夫妻两人可以慎重考虑婚姻是否还有挽回的余地,任何一方都可以撤回离婚申请。这样既能保障当事人权利,又能避免双方草率离婚、冲动离婚。

  需要说明的是,离婚冷静期仅仅针对协议离婚,并不适用于诉讼离婚。谢亮表示,对于一方存在家暴、虐待、遗弃等情形的,受害者最好通过诉讼程序离婚,避免在离婚冷静期内再次受到伤害。另外,在处理离婚问题之前,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还可依法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向公安、妇联等组织寻求帮助。(洛报融媒记者 申利超 通讯员 赵彩峰 石超凡)

[ 责任编辑:唐好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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