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网首页 新闻 县区 百姓呼声 电子报
简体 繁体
  新闻 | 图片 | 洛阳

70岁男子武汉返洛后隐瞒不报,造成多人被感染、隔离观察

您当前的位置 : 洛阳网 > 新闻中心 > 洛阳 > 洛阳新闻  来源: 洛阳网 2020.02.07 21:39

  瀍河区一男子从武汉返洛后隐瞒不报,感染症状出现后隐瞒病情,造成多人被感染、多人被隔离观察的严重后果。今日,该男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我市警方立案侦查。

  瀍河派出所发布情况通报称:瀍河区的杨某某今年70岁,已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杨某某于1月20日由武汉返回洛阳,在辖区相关部门发布疫情防控的通告后,未按要求主动到社区登记备案。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对其排查时,其否认到过重点疫区。其间,杨某某利用私家车违规载客盈利,放任与不特定人员接触,且出现感染症状后隐瞒病情,危害公共安全。杨某某的行为已经造成多人被感染、多人被隔离观察的严重后果。

  通报指出,杨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目前,瀍河派出所已对杨某某立案侦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简称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同时,该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主任任崇宇表示,根据该条规定,隐瞒者如果造成了他人被传染,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此外,还可能被追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事责任。

  洛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告来(返)洛人员书》指出,相关人员要主动告知医生旅行史、接触史,及周围人员中是否有类似病例,听从医务人员指引,并配合医务人员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提供详尽信息;要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疾控机构、医疗机构为防控疫情采取的健康状况申报、流行病学调查、检验、采集样本、医学隔离观察、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拒不配合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任崇宇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简单来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危险的方法来危害公共安全。这里的危险方法就包括我国刑法的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其他危险方法。”任崇宇说,危害公共安全,是指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河南大进律师事务律师谢亮表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构成本罪的前提是涉案行为人主观上明知自己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该罪并不以发生严重后果为前提,只要是确诊病患,未按照隔离要求故意与公众接触的即可构成本罪,不要求实际上造成了疫情的传播。构成该犯罪,最低判处三年有期徒刑,最高可判处死刑。

  当前是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相关职能部门将加大对涉疫情犯罪的打击力度。前不久,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通知,明确严惩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以及疑似病症故意传播病毒、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治疗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

  近日发布的《洛阳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的通告》明确,对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故意或者放任传播新型冠状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处理。构成违犯公安行政管理违法行为的,将依法从快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疫情,没有人能置身事外。在此,本报呼吁广大公众一定要服从政府发布的命令,积极理解、配合、支持、参与疫情防控工作,主动报告、如实报告、不要隐瞒,不外出、少外出、不聚集,切实做到对自己负责、对家人负责、对他人负责,共同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洛报融媒记者 申利超 通讯员 尚剑玲 田金峰)

[ 责任编辑:潘亮 ]
返回洛阳网首页>>
相关阅读
    聚焦骨病康复!第六届河洛骨科系列论坛今日举办
    聚焦骨病康复!第六届河洛骨科系列论坛今...
  • ·专家学者齐聚 共话睡眠呼吸障碍诊疗与耳科建设
  • ·板蓝根虽可治感冒 但并非“万能药”
  • ·“擦香香”时拍一拍 皮肤吸收会更好?
  • 城市阳台暖意浓 洛城蝶变日日新
    城市阳台暖意浓 洛城蝶变日日新
  • ·朱延振:痴迷三十余年 耕耘盆中乐土
  • ·邻近小城访三苏,羊肉饸饹香久留
  • ·初冬虽至 洛阳县区亦可捡秋
  •  
    新闻排行
  • 洛阳市委十二届七次全会暨市委经...
  • 展望2025——聚焦聚力推动发展不...
  • “机遇”成市委全会暨市委经济工...
  • 回眸2024——现代化洛阳建设迈出...
  • 即日起,洛阳这些公交线路调整
  • 洛阳瀍河区4家学校注销
  • 洛阳81岁“模特奶奶”的花样生活
  • 社论:奋力打好经济工作主动仗
  • 2025年1月1日洛阳城市区部分道路...
  • 网友反映孩子生病第一天老师就要...
  • 百姓呼声
    足球赛有球队队员学历造假?
    因为环保问题,市区垃圾车停运合理吗?
    精彩图片
    新安县磁涧镇:丹...
    郭蓉怡:青春接力 ...
    中科信息产业园(...
    于延明:豆香四溢 ...
    精彩热帖

    红红火火迎新年

    水天一色

    新春灯展探秘

    送子观音
    /桂花飘香的季节
    /迷恋嵩山
    /游上清宫有感
     
    版权声明:洛阳日报报业集团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复制、转载或建立镜像等。 联系电话:0379-65233520
    洛阳日报报业集团简介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豫ICP备05017468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41120170003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编号:1608238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编号:豫B2—20060064  
    网络服务:(0379)65233606 65233616 业务咨询:(0379)65233921 传真:(0379)65233529
    地址:洛阳新区开元大道218号 报业大厦22层 邮编:471023
    本站法律顾问 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 张运超律师 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379)65233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