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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洛阳城市区机动车停车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您当前的位置 : 洛阳网 > 新闻中心 > 洛阳 > 洛阳新闻  来源: 洛阳网 2019.05.09 1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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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我市出台《洛阳市城市区机动车停车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城市区内机动车停车设施规划、设置、使用,以及停车秩序、服务、收费等均做出明确要求。

  《办法》指出,要充分运用行政、经济与市场等手段,建立完善科学的停车需求管理体系,逐步形成以配建停车为主体、路外公共停车为辅助、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城市停车格局和高效协调的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机制,缓解城市停车难和交通拥堵问题。

  新建居民住宅楼(房),应配建专用停车场并同时交付使用

  《办法》指出,新增停车泊位以配套建设为主,逐步形成以配建停车为主体、路外公共停车为辅助、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城市停车格局。

  国家机关、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办公楼(房)的,应当同时配建公共停车场。旅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馆(场)、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游览场所、娱乐场所、火车站、汽车站、码头、航空港等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的,其经营或管理单位应当同时配建公共停车场。

  随着私家车数量日益增加,小区有无停车位成了不少人购房时考虑的重点。《办法》规定,新建居民住宅楼(房),建设单位应当同时配建专用停车场。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和使用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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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影响交通时,可在居住小区周边支路等设置临时位

  根据《办法》,既有居住小区内配建的停车设施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按照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并经业主同意,可以统筹利用业主共有场地设置临时停车设施。

  确有居住小区及其周边停车设施无法满足停车需求的,城市区街道办事处可以报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在不影响交通运行的情况下,在居住小区周边支路及其等级以下道路设置临时居住停车区域、泊位,明示居民临时停放时段。影响交通运行的,应当及时调整或者取消。

  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等场所闲置的,可以由城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协调,设置临时停车设施。鼓励单位或者个人开展停车泊位有偿错时共享。停车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并提供便利。

  公共建筑的停车设施具备安全、管理条件的,应当将机动车停车设施向社会开放,并实行有偿使用。居住小区的停车设施在满足本居住小区居民停车需要的情况下,可以向社会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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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设障碍“圈车位”

  《办法》明确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泊位供需情况合理施划路内停车泊位,并随着周边新建或改扩建公共停车场的建成投用,逐步予以取消。实行错峰停车的路内停车泊位,需设置明显标识。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管理部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停车泊位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施划。

  公共停车场300米范围内;城市主干道;机动车道宽度小于7米的道路(单行道除外);距公共汽车站、消火栓30米以内的路段;距道路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桥梁、隧道、环岛50米以内的路段;消防通道和盲道,不得施划停车泊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区域内,设置固定或者可移动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不得在未取得所有权和专属使用权的停车泊位上设置地桩、地锁等。

  擅自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停车泊位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未在限期内改正的,用于非经营性停车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用于经营性停车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在市政管理范围内设置停车场收取停车费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市政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擅自改变公共停车场用途和使用面积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未在限期内改正的,属于非经营性停车场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性停车场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批准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做临时停车场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市政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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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范停车收费,打造智慧停车平台

  针对停车收费问题,《办法》要求,从事停车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注册、税务登记等经营手续,并在经营前15日内按照市城市管理部门要求,办理备案手续。在市政管理范围内从事停车经营活动的,需报经市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市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停车供需状况、城市道路路网分布、公共交通发展水平、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制定机动车停放差别化计时收费标准,提高停车泊位的使用率和周转率。同时,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打造智慧停车平台,有序推进停车服务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引导停车服务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提高服务水平。建立停车信用奖励和联合惩戒机制。将停车设施建设单位、经营单位、停车人等的违法行为记入信用信息系统,情节严重的可以进行公示、惩戒。(洛报融媒记者 李岚)

[ 责任编辑:张惟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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