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日上午,洛阳市“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新闻发布会,发布了2024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13日上午,洛阳市“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新闻发布会,发布了2024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2024年以来,洛阳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紧紧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管风险压力大的突出问题,持续推进“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
【案件一】洛阳某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利用合同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权利案
2024年6月17日,洛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洛阳某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利用合同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
2024年4月17日,洛阳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与消费者签订格式合同,合同条款包含“因厂家原因导致乙方预订车辆无法按约供货,甲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本公司拥有上述条款的最终解释权”“产生争议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等内容。当事人印制该款格式合同1000份,已使用455份,剩余645份放置于仓库。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项、第八条第(六)项和第(七)项的规定,洛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件二】洛阳某加油站破坏计量器具案
2024年10月28日,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洛阳某加油站破坏计量器具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4台不合格加油机、罚没1214090.49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24日,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质量万里行计量暗访组对洛阳某加油站的燃油计量器具进行检查,发现4台加油机的5把加油枪涉嫌不合格,实时误差值为3.6%和5%。执法人员依法扣押加油机的6块计控主板并委托加油机生产厂家进行鉴定,结果显示1块主板是厂家产品,其他5块主板非厂家产品,且6块主板的监控微处理器及计量程序均与出厂状态不一致。当事人承认其通过他人更换了主板以达到加油枪少出油多赚钱的目的。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项的规定,构成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行为。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件三】嵩县某亭加油站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燃料案
2024年12月24日,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嵩县某亭加油站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燃料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789.04元、罚款25814.9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4日,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泰安市天正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NO:(2024)TZH0628052《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E92号车用乙醇汽油乙醇含量和其他有机含氧化合物含量项目不符合GB18351-2017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被抽检批次E92号车用乙醇汽油已全部售完。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燃料的行为。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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