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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技术指导缺位 种植户受损谁担责

您当前的位置 : 洛阳网 > 新闻中心 > 洛阳 > 洛阳新闻  来源: 洛阳网 2024.07.13 17:25

  “种植+回收”,本是互惠互利的好项目,但因技术指导缺位,让种植户金先生和农业公司双双受损。近日,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种植回收合同纠纷案,判决农业公司退还金先生3万元。

  2022年年底,我市种植户金先生在网络平台刷视频时,看到了一家农业公司发布的栽种菌子种源的视频。他觉着菌类种植市场前景好,便联系对方了解具体种植及销售等情况。随后,双方通过微信确定合同细节后,签订了合同。

  合同约定,农业公司向金先生提供金线莲、灵芝、金耳菌、槐耳菌等种源、技术及协助销售服务。另约定,因农业公司提供的种源有霉变、杂菌感染等情况影响种植的,必须免费调换合格种源,保障成功种植。

  合同签订后,金先生支付部分种苗款3.5万元。

  取得菌种后的金先生,怀揣着满满希望开启了种植之路。

  他按照农业公司提示的程序、方法对菌种进行栽种,但到了预估的出菌日,灵芝、槐耳菌均没有长出;金耳菌仅30%左右出菌;金线莲80%左右出菌,但30%左右都是坏秆。

  忧心忡忡的金先生多次联系农业公司的技术指导,技术指导均以“再过几天就会出菌”为由拒绝,后来甚至不接电话。

  面对未能成功种植菌种的损失,金先生无奈之下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将农业公司诉至涧西区人民法院。

  金先生认为,在种植出现问题时,农业公司未能及时给予技术指导或更换种源,构成违约,要求退还菌款3.5万元及利息。

  农业公司则表示,金先生种植期间,公司派了技术人员免费指导,并留下微信联系电话,聊天记录可以证实,并不存在违约。菌包更换是在有质量问题时更换,但金先生菌包存在问题是在种植过程中,未按照种植要求私自往菌包里注水引起菌包泡水感染导致的。该公司认为其不能对金先生无偿换种源,并要求金先生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尾款2.98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金先生购买菌种种植,农业公司有为其提供质量合格菌种、进行技术培训指导并对符合标准食用菌进行收购的义务。金先生在种植过程中,及时向农业公司技术人员反馈种植情况,履行了合同义务。

  农业公司作为专门经营农业产品的公司,其对种植和技术推广的义务应高于一般标准。农业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尽到了对金先生进行技术培训、保证其独立操作、完全掌握的义务。对金先生多次反馈的未出菌、菌包发黑等问题,农业公司并未给予有效指导解决问题。因此,农业公司对金先生未能成功种植菌种存在主要过错。金先生在种植过程中存在向菌包注水等不符合技术要求的行为,亦应承担一定过错责任。最终,法院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判决解除双方合同,农业公司退还金先生种苗款3万元。(洛报融媒·洛阳网记者 申利超 通讯员 韩亚蕾 张焕静)

[ 责任编辑:席倩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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