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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您当前的位置 : 洛阳网 > 新闻中心 > 洛阳 > 洛阳新闻  来源: 洛阳网 2023.05.27 09:24

  龚某是洛阳一家企业的部门负责人,他没想到,因工作起争执拍了同事吕某肩部一下,对方竟顺势倒地不起。他也因此惹来一场官司——同事称被他殴打致伤,要求赔偿。

  龚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殴打行为?吕某受伤与龚某的行为是否有关?近日,记者到高新区人民法院进行了采访。

  事情发生在去年8月10日。当天,该企业员工吕某与龚某因上班点名未到问题发生争吵,龚某用手拍了吕某肩部一下,吕某顺势倒地并自行拨打110和120电话。

  洛阳市公安局伊滨分局接到报警后立即赶到现场调查。吕某说,她与龚某在争吵过程中,龚某动手殴打她,致使她受伤。龚某则表示,他并未殴打吕某,只是打招呼似的用手轻轻拍了吕某一下。

  随后,民警搜集证据,查看监控,询问目击证人,查明了案件事实,确定龚某并无殴打吕某的违法行为。

  当事双方就龚某是否承担赔偿款项发生争议,吕某遂起诉至高新区人民法院,要求龚某赔偿自己损失。

  审判法官金珂说,本案争议焦点是龚某是否存在殴打他人行为,以及龚某的行为与原告所诉损害后果有无因果关系。

  金珂介绍,本案中,吕某称是龚某将其打倒在地,但根据案发时的监控录像,龚某用手触碰吕某的动作强度不足致其倒地并造成伤害,而且洛阳市公安局伊滨分局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可认定龚某没有违法事实。诉讼中,吕某主张龚某对其实施侵权行为事实依据不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最终,法院经审理,对吕某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金珂提醒,日常生活中与他人起争执时有发生,这时一定要保持冷静,不要意气用事,及时固定证据,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洛报融媒·洛阳网记者 申利超)

[ 责任编辑:马勇玲(见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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