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日记者从洛阳市市场监管局获悉,即日起,全市零售药店允许销售“四类药品”,即退烧药、止咳药、抗生素和抗病毒类药物,并实行实名登记报告制度,零售药店销售“四类药品”要登录“药店药品监管追踪系统”对销售情况进行登记上报。
2日记者从洛阳市市场监管局获悉,即日起,全市零售药店允许销售“四类药品”,即退烧药、止咳药、抗生素和抗病毒类药物,并实行实名登记报告制度,零售药店销售“四类药品”要登录“药店药品监管追踪系统”对销售情况进行登记上报。
按照省药监局《关于加强疫情防控相关药品实名登记销售工作的通知》(豫药监药流函〔2022〕211号)要求,洛阳下发关于加强疫情防控相关药品实名登记销售工作的通知,即日起,全市零售药店允许销售“四类药品”,并实行实名登记报告制度,零售药店销售“四类药品”要登录“药店药品监管追踪系统”对销售情况进行登记上报。所有零售药店要立即登录使用该系统,认真采集填报相关信息,做到及时、准确、完整。既要方便群众购药,又要更好发挥疫情防控“哨点”作用,为疫情防控提供数据信息。尚不具备登录使用“药店药品监管追踪系统”条件的零售药店,不得销售“四类药品”。
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和药品零售企业要在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门的统一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哨点工作指南(修订版)的通知》(豫疫情防指〔2022〕156号),统筹考虑疫情防控、方便人民群众用药和稳定经济发展等方面工作,切实履行指南规定的各方责任,严格落实“四类药品”销售实名登记报告制度,杜绝出现误报、瞒报、漏报等情形。
与此同时,各县区市场监管局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辖区内药店的检查力度,登录“药店药品监管追踪系统”监管账户对“四类药品”销售情况进行监测,对尚不具备使用该系统的零售药店加强监管,确保药店疫情防控措施落实到位。洛阳市市场监管局将持续对各县区进行督导检查,建立发现问题通报制度,对措施不落实、监督检查不到位等造成严重后果的,从严追究相关单位、人员责任。(洛报融媒·洛阳网记者 李岚 通讯员 赵利波 孙怀真 陈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