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生前立下遗嘱将房产留给儿子,因女儿质疑父亲遗嘱的真实性及合法性,儿子无法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
法院认定被继承人立遗嘱时精神正常,遗嘱有效
法院在审理期间,依法对遗嘱所列见证人杨某、李某进行了询问,确认遗嘱上的签名和指印均是杨某本人所为,吴某的名字也是其本人所写,当时吴某的状态不错,精神正常。
庭审中,吴某1、吴某2、吴某3、吴某4均认可涉案房屋现价值为6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吴某于2013年3月27日所立遗嘱是代书遗嘱还是打印遗嘱,该遗嘱是否有效。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代书遗嘱是指由遗嘱人口述、他人代替遗嘱人书写遗嘱内容的一种遗嘱形式。打印遗嘱是指先用电脑将遗嘱内容书写完整,然后用打印机将书写好的内容打印出来的遗嘱。
本案法官席蕊介绍,法律有相关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本案中,吴某所立遗嘱从形式上符合打印遗嘱的特征,该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虽然吴某立遗嘱时年近81岁,但见证人称吴某当时状态不错、精神正常,现3名被告亦无证据证明吴某立遗嘱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证明该打印遗嘱系吴某受欺诈、胁迫所立,非吴某真实意思的表示,因此认定该打印遗嘱有效。
另外,法律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涉案房屋系被继承人吴某及康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房产,系两人共同财产,被继承人吴某和康某各享有1/2的份额。康某生前未立遗嘱,原告吴某1和被告吴某2、吴某3、吴某4系康某之子女,被继承人吴某系康某之夫,均对其遗产有继承权。
康某死亡后,其遗产未及时分割,转化为被继承人吴某与原告吴某1及被告吴某2、吴某3、吴某4共同共有,即被继承人吴某对涉案房屋享有3/5的份额,原告吴某1和3名被告各享有1/10的份额。被继承人吴某虽立遗嘱将涉案房屋指定由原告吴某1继承,但因涉案房屋并非吴某单独所有,故其处分他人财产部分应认定为无效,处分其个人的份额部分有效。
因此,原告吴某1可按遗嘱继承吴某的涉案房屋的3/5份额,并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分得涉案房屋1/10份额,3名被告各分得涉案房屋的1/10份额,遂依法判决被继承人吴某名下房产由原告吴某1继承,原告吴某1向被告吴某2、吴某3、吴某4各支付65000元。(洛报融媒·洛阳网记者 申利超 通讯员 申文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