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多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互认管理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符合互认规则、质量控制等要求的检查检验项目,患者跨院就医不用重复做了。
受访专家
杨秀云 洛阳市临床检验质量控制中心主任
富奇志 河科大一附院医务部总部长
李向前 河科大二附院医务科主任
“这项检查做过没问题,换家医院咋还要重做一次?”
“治同一种病,为啥不同医院的医生只认自己的检查?”
“重复排队、重复缴费,结果互认咋这么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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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多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互认管理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符合互认规则、质量控制等要求的检查检验项目,患者跨院就医不用重复做了。
走访 不是所有检查检验项目,都不用重做
“两天前在县里做了核磁共振检查,带着就来了,医生也没让再做。”3月1日上午,在河科大二附院神经内科诊室,来自宜阳县的何峰(化名)告诉记者。
不久前,何峰因间歇性头痛到当地医院就诊,未发现颅内有病理性改变,他被建议到上一级医院就诊。“不过,接诊医生询问症状后,建议我做了血管造影检查,还真查出了直径不足1厘米的脑动脉瘤,真悬啊。”
与何峰的遭遇不同,西工区的孙霞(化名)因胃痛到我市一家三甲医院就诊,当她出示半年前在其他医院做的胃镜检查单时,被要求重新再做一次,医生告诉她,这张单子上的描述不清,静态图像也没法分析,必须亲眼看到才能诊断。
解析“医检互认”,检查检验结果必须保证真实、准确、可信
要实现不同医疗机构间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检查检验结果真实、准确、可信是关键。
杨秀云介绍,早在2021年10月11日,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就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动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推行“医检互认”。不过,原则上,“下级医疗机构对上级医疗机构应予认可”。
此次出台的《互认管理办法》,互认规则设置上同样进行了规范,即拟开展互认的检查检验项目,应当具备较好的稳定性,具有一致的技术标准,便于开展质量评价,还统一了互认标志为HR,并做了互认范围等级规定。
“患者之所以更换医院就诊,多是对诊疗效果不满意或是对诊断结果不放心,这都和检查检验能力以及相关局限性有关。”杨秀云说,像最常见的血常规检验,其化验单最后会标注——“此报告仅对该标本负责”,因为不同级别医院检验仪器、检测方法、试剂、参照标准、计量单位等都不完全一样,结果自然就有不确定性,换一家医院就诊可能就要重做。
同时,有一些检查得到的结果,取决于操作者的经验以及检查目的,像孙霞做的胃镜检查就是如此。还有一些危重疾病,病情变化快,如心脑血管疾病、恶性肿瘤等,有时几个小时就会有重大变化,必须及时更新相关检查才有利于救治。
提醒 能否互认要“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这六种情况不符合互认规范
究竟哪些检查检验结果支持互认呢?
《互认管理办法》显示,检查结果是指通过超声、X线、核磁共振成像、电生理、核医学等手段对人体进行检查,所得到的图像或数据信息;检验结果是指对来自人体的材料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血液学、生物物理学、细胞学等检验,所得到的数据信息。
其中,检查检验结果不包括医师出具的诊断结论,且检查检验结果能不能互认要“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
“这意味着,接诊医生拿到任一医疗机构出具的影像或数据时,要自行阅片并判断。”李向前表示,为了保证诊疗质量,接诊医生被赋予了一定的自主裁量权,在诊疗过程中,医生应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清楚不能互认的理由、复检的目的及必要性等。如果患者坚持不复检,医生会出具知情同意告知书,并让患者签字,不承担由此导致的误诊、漏诊以及延误诊断治疗等相关责任。
此外,《互认管理办法》中也列举了不符合互认规范的六种情况:
●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
●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化较快的;
●检查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患者处于急诊、急救等紧急状态下的;
●涉及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的;
●其他情形确需复查的。
医生有话说
富奇志指出,《互认管理办法》具体实施中还有待完善的细节,想要完全实现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质量安全是底线,这就需要优化区域医疗资源配置,加强基层医疗机构实验室质量控制、提升检验结果准确性,在检查检验的仪器设备、试剂耗材、操作培训、人员管理等方面建立标准化规范化的体系,从而让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更高效、更安全。(洛报融媒·洛阳网记者 崔宏远 通讯员 耿梅 谢雅敏 牛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