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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将面临哪些处罚?

您当前的位置 : 洛阳网 > 新闻中心 > 洛阳 > 洛阳新闻  来源: 洛阳网 2022.01.17 08:34

  近日,省公安厅通报了一批涉疫典型案例。其中,周口市扶沟县某医院副院长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哪些情况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又将面临哪些处罚?近日,记者结合相关案例采访了专业人士。

  相关通报指出,2021年10月29日至11月2日,周口市扶沟县某医院副院长郭某东违反未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接诊发热病人后,应闭环转至设置有发热门诊的定点机构进行治疗的疫情防控规定,明知方某仙系发热病人,仍对其实施诊疗,有引起新冠肺炎疫情传播的严重危险。

  2021年11月10日,扶沟县公安局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对郭某东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2022年1月5日,郭某东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需要说明的是,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相关公告明确,新冠肺炎虽然被列为乙类传染病,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洛阳市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彦立说,2020年2月2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了《关于依法科学精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不具备救治条件的非定点医院应当将患者及时转到有隔离和救治能力的定点医院,等候转诊期间对患者采取有效的隔离和救治措施。

  此外,2020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指出,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治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张彦立认为,在该案中,郭某东作为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相关规定,在不具备救治条件的情况下,对发热病人实施诊疗,有引起新冠肺炎疫情传播的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类传染病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洛报融媒·洛阳网记者 申利超 通讯员 张继峰)

[ 责任编辑:赵彤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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