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洛阳市出台《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的意见》(洛政〔2021〕21号)(以下简称《意见》),引起广泛关注。《意见》和此前洛阳执行的经适房上市交易管理规定有哪些变化?记者采访了有关部门。
近日,洛阳市出台《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的意见》(洛政〔2021〕21号)(以下简称《意见》),引起广泛关注。《意见》和此前洛阳执行的经适房上市交易管理规定有哪些变化?记者采访了有关部门。
经适房上市交易时,征收的房屋收益所得标准调整
洛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相关负责人说,《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国发〔2007〕58号)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意见》补充完善了购房人取得经适房完全产权的相关规定,增加相关前提条件和办理流程,并调整了经适房在上市交易或取得完全产权时交纳的房屋收益所得标准。
根据以前的规定,单套面积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内的经济适用房,在上市交易时,购房人交纳房屋收益所得标准为:1995年至2000年购买的经适房,每平方米200元;2001年至2007年7月购买的经适房,每平方米300元;2007年8月至2010年购买的经适房,每平方米400元;2011年以后购买的经适房,购房价的20%。单套面积超过90平方米的部分,按上述标准的双倍交纳。
《意见》规定,单套面积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内的经济适用房,在上市交易或取得完全产权时,购房人需要按照购房价格和申请上市交易或者取得完全产权时的价格差值部分的比例交纳房屋收益所得:2012年12月31日前购买的经适房,交纳价格差值部分的10%;2013年1月1日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交纳价格差值部分的15%;单套面积超过9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上述标准双倍交纳。
“申请上市交易或者取得完全产权时的价格,以税务部门征收契税的计税依据为准,约为同地段、同品质的普通二手商品房的价格。”该负责人说,按照比例征收房屋收益所得是遵循上位法的要求,绝大部分的房屋收益所得仍归购房者,这样更加科学,也符合市场规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