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网友在洛阳网《百姓呼声》频道发帖咨询:现在允许“店铺外摆”来进行销售吗?
对此,洛阳市城市管理局回复: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消费的若干意见》[豫政办〔2021〕21号(洛阳市对照分工稿)]关于“允许市场经营主体在规范有序的条件下,采取‘店铺外摆’‘露天市场’等方式进行销售”文件精神,我市的经营主体在店外场地条件允许,且不影响周边交通环境、卫生环境、无噪音扰民的情况下,报批辖区城管局审批的基础上,签订店外经营承诺书后,在规定的经营路段、经营时间、经营范围,允许在店外空置场地进行经营。但近年来,机动车数量增加,道路拥堵严重,市委市政府部署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对市区道路的机动车道路进行了加宽,慢车道及人行道已经变窄。且城市区内绝大部分商铺位于居民区,如“店铺外摆”,不但会影响交通秩序,而且会产生噪音扰民等情况。因此,“店铺外摆”已不适宜大范围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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