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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检察官开出法律“药方” 解除老人“心病”

您当前的位置 : 洛阳网 > 新闻中心 > 洛阳 > 洛阳新闻  来源: 洛阳网 2021.10.19 20:51

  “感谢你们治好了我的‘心病’!”18日,洛阳市涧西区青岛路二社区居民童大妈,向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韩毅送上了一面致谢锦旗,眼神里充满了欣喜和感激。

  她知道,为了自己的“心病”,韩毅没少跑腿,也没少费心。

  童大妈年过六旬。丈夫去年去世后,她与智残儿子小苏相依为命。这些年,她最放心不下的就是自己的儿子,她希望自己百年后儿子可以作为家中住房的继承人,有一份基本生活保障。但是,儿子2岁时因脑疾病致残,缺乏基本认知能力,无法与人正常交流,被认定为二级智残,她怕自己离世后因一些其他情况,家中唯一住房被他人占有,儿子最终无处可住、无人照料。

  由于缺少法律知识,童大妈不知该如何确保儿子将来的合法权益。这也成了伴随她许久的“心病”。

  前不久,韩毅在走访辖区困难群众时,了解到了童大妈的“心病”,结合民法典为童大妈开出了一剂法律“药方”:小苏作为房子的继承人,可以通过法院认定其民事行为能力受限的方式,确保在房产交易时需要由其监护人代为出售,自己不能售出。童大妈随着年龄增长无法履行监护责任时,还可以申请法院指定其他可靠(信)的人为小苏的监护人。这样一来,房子就可以作为日后小苏生活的基础保障,消除被他人非法占有的隐患。

  随后,韩毅依照法律程序,多次往返市残联、长安路街道办事处、所属社区及童大妈家进行书证搜集。材料备齐后,他带领童大妈到法院立案,详细说明各方书证来源,提供有力证据支撑。

  法院立案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认为小苏无法完全正确主张自身权利、义务,应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最终,法院宣告小苏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人童大妈为小苏的监护人。

  民法典第二十四条规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韩毅介绍,如果公民被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她)的部分民事权利将由监护人代为行使。作为监护人,应当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有权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并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那么,被监护人的财产会不会被随意处置受到损害?

  韩毅表示,监护人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财产管理,应当按照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也就是说他在代管被监护人的财产收入时,应当最大程度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不能擅自分配、使用。如果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被监护人的其他亲属、社区、民政部门等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洛报融媒记者 申利超 通讯员 常静 文/图)

[ 责任编辑:赵彤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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