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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因交通事故去世后 其再婚妻子及四名子女为死亡赔偿金打起官司

您当前的位置 : 洛阳网 > 新闻中心 > 洛阳 > 洛阳新闻  来源: 洛阳网-洛阳晚报 2021.07.31 11:26

  一男子因交通事故死亡后,其再婚妻子及四名子女为死亡赔偿金打起官司。近日,新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死亡赔偿金分割纠纷案,根据他们与死者关系亲疏、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对该男子的死亡赔偿金进行了分割。

  男子因交通事故去世,近亲属分割死亡赔偿金起争执

  1998年8月18日,原告韩某(女)与张某(男)登记再婚。婚后,韩某带着女儿李某,到张某家与张某及其两个儿子张某一、张某二共同生活。2000年,韩某与张某婚生一女张某三。

  2020年2月25日,张某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去世。其后,家属从肇事者和保险公司处获得死亡赔偿金。

  料理完张某的丧事,一家人本该平静地处理经济账目,然而原告韩某、张某三、李某,被告张某一、张某二却为死亡赔偿金如何分割发生争执,致使两家保险公司无法对死亡赔偿金进行分配,导致一直没有支付到位。

  为此,原告韩某等三人一纸诉状,将被告张某一、张某二及两家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根据当事人与死者关系亲疏等因素适当分割

  新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死亡赔偿金不适用等额分配,应根据当事人与死者关系亲疏、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

  参照民法典中继承编的相关规定,办案法官张迪认为:原告、被告均为死者张某的同一顺序近亲属,有权参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经过深入研判分析,多方调查取证,征求群众意见,张迪根据原告、被告的实际情况,对张某的死亡赔偿金作出具体分割方案。

  鉴于韩某系张某妻子,身体状况欠佳,生活不能自理,之前由张某照顾生活,其与张某生活的联系程度明显高于他人,经综合考虑,由其享有总赔偿款45%的份额为宜。张某去世时张某三系在校学生,无生活来源,后续需要相应的教育费用和生活费用,由其享有总赔偿款20%的份额为宜。张某一之前与张某、韩某共同生活,以自己的收入负担了一定的家庭生活费用,由其享有总赔偿款15%的份额为宜。张某二、李某均已成家,独立生活,两个人各享有总赔偿款10%的份额为宜。

  最终,新安县人民法院以此判决,并对两家保险公司的30余万元死亡赔偿金分配事宜一并进行了处理。

  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未提出上诉。

  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过分强调等额分配

  张迪说,死亡赔偿金不是死者生前的财产,也不是侵权人对死者本人的赔偿,而是对死者近亲属生活上、精神上造成伤害的物质补偿,因此不是遗产,不能完全按照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分割。

  张迪说,死亡赔偿金的分配首先要考虑意外对哪位近亲属伤害更大,根据死者与当事人关系的亲疏、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进行适当分割。如有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或转让,应尊重其意思。

  因死亡赔偿金是法律规定的给死者近亲属的物质、精神抚慰金,一般来说,其分配对老弱病残、未成年子女或有其他困难的近亲属予以适当倾斜,而不过分强调等额分配。(记者 申利超 通讯员 宋琼)

[ 责任编辑:席倩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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