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酒后开车不仅违法,还可能给自己带来经济损失。”近日,提起刚处理完的一起两车相撞交通事故,瀍河交巡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民警张冰伟说。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酒后开车不仅违法,还可能给自己带来经济损失。”近日,提起刚处理完的一起两车相撞交通事故,瀍河交巡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民警张冰伟说。
谎言:报警称发生一起“追尾”事故,民警从车辆痕迹鉴定中发现蹊跷
5月1日0时50分,该中队接到报警称,在三川大道上发生一起“追尾”事故,“肇事方”疑似醉驾。随后,张冰伟和同事赶到现场看到,前车为宝马轿车,驾驶员为张某,车上有4名乘客,均来自商丘;后车为我市牌照的轿车,驾驶员为丁某。
随后,民警对驾驶员丁某进行呼吸酒精测试,测试结果显示其属于醉驾。“丁某一直说是对方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张冰伟说,随后,他们对此事故展开调查。
警方调查中,从双方车辆痕迹鉴定、行驶方向中发现了问题。“经过鉴定中心鉴定,该事故并非追尾,两车发生碰撞时有角度,超过90度,可能是前车在拐弯时发生了相撞。”张冰伟说,警方立即对宝马车上的5名男子进行询问,并通过进一步调查,最终查清事故真相。
真相:宝马车主企图制造“追尾”假象,让对方承担全部车损
原来,4月30日晚上,张某驾驶宝马车从商丘出发,准备去西安游玩。宝马车在巩义至洛阳的高速公路上,被后车追尾,车损约3万元。事故发生后,高速交警处理了现场,建议双方次日进行事故认定和相关理赔。
此后,张某驾车从洛阳东收费站下高速后,根据导航,来到我市三川大道附近一家酒店住宿。由于对道路不熟,张某两次走错路口,在路口越双黄线掉头时,被丁某驾驶的轿车撞上,宝马车车损十几万元。
“张某等人发现丁某明显喝酒了,企图制造‘追尾’假象,让丁某承担全部车损。”张冰伟说,目前,该事故责任已划分,丁某负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丁某因涉嫌醉驾已被移交给辖区公安机关接受进一步处理。
民警解释,丁某之所以醉驾发生交通事故没有负全责,是因为张某违反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路口越双黄线掉头,同样承担一定责任。
提醒:醉酒驾驶机动车,应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需要提醒的是,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一定不能逃逸,也不能破坏现场,而要立即报警,做好警示设施的安放,等待交警处理。饮酒驾驶机动车属于违法行为,醉酒驾驶机动车属于犯罪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超过每100毫升80毫克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民警说,很多驾驶员错误地认为,自己酒量不错,并且开车技术好,只要饮酒不过量,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不会影响安全。有的驾驶员喝完酒后休息了一段时间,认为自己已经清醒,实际上仍处于醉酒状态。因此,“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是驾驶员文明驾驶机动车的基本原则,也是法律对驾驶员的最低要求。(记者 余子愚 通讯员 孙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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