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物业办、市物业管理协会联合在偃师开展“送法律下基层”公益培训活动,宣讲《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民法典的相关内容。民法典实施后,物业管理、业主生活有哪些新变化?市物业办的工作人员为我们进行了解读。
保障业主对公共收益的相关权益
民法典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全体业主。
市物业办相关负责人说,小区公共收益包括电梯广告收入、共用场地停车收入等。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这些小区内公共区域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都归全体业主所有,用来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由业主大会决定如何使用。
“但是,目前该条款中对于‘合理成本’如何计算没有详细说明。”市物业办相关负责人说,这部分内容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协商,且将随着各地物业管理条例的修订进一步完善。
此外,民法典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此项规定保障了业主对公共收益的知情权。
解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有了法律依据
市物业办相关负责人说,在以往的法律中,对物业服务合同没有专门的规定和解释,民法典新增了对物业服务合同和物业服务人的定义,对物业服务内容、范围和物业服务人的定义作了清晰的表述,同时赋予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的法律约束力。
此外,民法典还对物业服务合同解除、续订等有了明确的规定。
“在民法典实施之前,换物业常常是小区的矛盾焦点,出现新物业进不来、老物业不走的情形。”市物业办相关负责人说,民法典为解决这一矛盾,提供了法律支撑。
民法典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原物业服务人违反上述规定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高空抛物被明确为违法行为
民法典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此外,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上述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高空抛物致伤情况后,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市物业办相关负责人说,这条规定首先将“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明确为违法行为,发生高空抛物致伤事件,公安等部门将介入调查,责任人将承担侵权责任。
在难以确定侵权人时,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的规定,也将促使业主对高空抛物行为进行互相监督,有效减少相关事故的发生,降低追溯具体侵权责任人的难度。
此外,该条款还明确列出物业作为“第三方”,必须对高空抛物做好安全保障措施,例如完善监控设备、安全警示设施,否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记者 郭秩铭 通讯员 程晓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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