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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周期缩短至20个工作日

您当前的位置 : 洛阳网 > 新闻中心 > 洛阳 > 洛阳新闻  来源: 洛阳网-洛阳晚报 2021.01.25 08:24

  近日,我市一家银行的职工刘女士领到了生育保险待遇,从她到市民之家医保业务窗口申报生育保险待遇,到相关费用到账,才不到20个工作日。这得益于相关部门精简材料、优化流程。

  市医疗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说,此前,参保人从申报到领取生育保险待遇的周期为45个工作日。为进一步优化生育保险经办服务工作,市医疗保障局通过精简材料、优化流程、升级信息系统等措施,自去年12月起,在全市范围内实现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周期从45个工作日缩短至20个工作日。

  截至去年12月底,我市市级医保经办机构按照新的业务办理周期,累计受理、审核、结算生育保险报销业务908人次,累计发放生育统筹基金3098.98万元,使广大群众享受到了改革的成果。

  市医疗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生育保险已经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也就是说,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也参加了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生育津贴

  女职工生育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的产假时间享受生育津贴;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规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规定产假时间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日标准为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

  按照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规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90天,增加的产假享受生育津贴。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生育津贴;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生育津贴。

  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的女职工生育、终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

  ●生育医疗费用

  包括生育医疗待遇和有关并发症医疗待遇。

  女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发生的符合生育临床路径的医疗费用,可获得限额报销,低于限额标准的根据实际费用报销。

  符合规定条件的女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发生的因生育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在产假期间可获限额报销;产假期满后需继续治疗的费用,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报销。

  ●计划生育手术待遇

  因实行计划生育而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及复通术、人工终止妊娠(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除外)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在限额内据实报销,每年限报销一次。

  ●一次性生育补助金待遇

  男职工参加生育保险(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妻子无工作单位、生育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且未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待遇的,可享受一次性生育补助金。补助金额按照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待遇的50%计算。

  参保人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时,需要到参保地的医保经办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正常生产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需提供材料清单

  ●单位参保职工申领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需提供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加盖单位印章)两份。

  ●身份证复印件两份、生育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男职工申领需提供配偶无业承诺书,失业期内生产的女职工需提供失业证。

  ●医院收费票据(发票)、诊断证明、费用总清单、住院病历(顺产的无须提供病历)。

  流产或引产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需提供材料清单

  ●单位参保职工申领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需提供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加盖单位印章)两份。

  ●身份证复印件两份、结婚证复印件、生育证复印件。

  ●医院收费票据(发票)、诊断证明、费用总清单或划价处方、住院病历或门诊病历。(记者 郭秩铭)

[ 责任编辑:赵彤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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