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利区法院依法对孙某某等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孙某某等4名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三年零六个月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至7000元不等。
近日,吉利区法院依法对孙某某等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孙某某等4名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三年零六个月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至7000元不等。
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8年,被告人孙某某、成某某为谋取不法经济利益,纠集张某某、崔某某等人在吉利区化纤路一带,采用强行拦截货运车辆的手段,迫使在吉利区化纤路拉聚丙烯货物的司机接受煞车服务或向其强行索要煞车费,多次实施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的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以孙某某、成某某为首,张某某、崔某某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严重扰乱了当地经济和社会秩序。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成某某纠集张某某、崔某某在吉利区化纤路一带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孙某某、成某某、张某某、崔某某多次强行拦停货运车辆强迫司机接受煞车服务或被害人及雇佣的司机迫于已形成的所谓的“规矩”被迫接受煞车服务收取煞车费,情节特别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孙某某、成某某、张某某、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强行拦停货运车辆在未提供煞车服务的情况下强行索要所谓的煞车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根据孙某某、成某某、张某某、崔某某4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通讯员/廖笑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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