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记者从市交警支队获悉,今年7月1日起,市交警部门将对违法停车“优驾容错”的执行标准和范围进行调整,部分路段不再执行违法停车“优驾容错”。
今日,记者从市交警支队获悉,今年7月1日起,市交警部门将对违法停车“优驾容错”的执行标准和范围进行调整,部分路段不再执行违法停车“优驾容错”。
据了解,为鼓励驾驶人遵章守纪,大力倡导文明交通,去年7月1日起,市交警部门在城市区实行了“优驾容错”便民举措。凡洛阳号牌个人非营运小汽车,在城市区内发生机动车违法停车、通过路口不按导向车道行驶、未随身携带驾驶证等交通违法行为时,只要在违法前6个月内,在洛阳市范围内无交通违法记录的,本次交通违法只做警告处理,不罚款、不记分。
“截至今年6月,已经有7.9万名车主因持续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享受到这一守法‘福利’,这一举措也受到了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的一致肯定。”市交警支队相关负责人说。
目前,我市机动车保有量已达138.5万辆,而城市停车泊位与机动车数量长期不成正比,部分路段因机动车占道路停放而引发交通拥堵,对我市的城市交通秩序和城市形象造成负面影响,市交警部门也多次接到群众对机动车乱停乱放的投诉。
经过调查研究,市交警部门将从今年7月1日起,对违法停车“优驾容错”的执行标准和范围进行调整。
7月1日起,在以下路段违法停车,将不能再享受“优驾容错”的便民举措:
城市区主干道路,设有明显禁停标志的路段;
城市快速路、隧道、桥梁、涵洞;
大型商超、医院、学校、火车站、高铁站、党政机关、驻军单位等易拥堵地点的门前或站前道路;
单行道,设立有交通严管街标识的路段。
此外,为督促车辆主动消除交通违法隐患,市交警部门还将规定,对车辆有3条及以上交通违法未处理的,不能享受“优驾容错”。(洛报融媒记者 郭秩铭 通讯员 刘成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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