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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中院发布三起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您当前的位置 : 洛阳网 > 新闻中心 > 洛阳 > 洛阳新闻  来源: 洛阳网-洛阳日报 2020.06.06 08:38

  非法采砂、非法狩猎、非法捕鱼,严惩!5日是世界环境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三起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一 非法采砂获刑年零一个月

  2014年至2017年6月,被告人沈某在未办理采砂许可证情况下,购买采砂设备,在宜阳县柳泉镇五树村河滩开设砂场,非法采砂。其间,沈某在多次被执法部门查处的情况下,仍采取偷挖、盗挖的方式采挖砂石,加工后售卖给他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法官介绍,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二 在禁猎期用弹弓打鸟被罚五千元

  2016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周某驾车驶入孟津县黄河湿地保护区内并在黄河岸边停驻捕鸟。其间,周某使用发射钢珠的弹弓进行猎捕鸟类活动。

  孟津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狩猎法规,在河南省鸟类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周某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介绍,非法狩猎罪,是一种对野生动物资源具有严重破坏性的犯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案例三 在禁渔区非法捕鱼获刑一年

  2018年6月,唐某和李某预谋后,驾驶渔船,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在偃师市首阳山镇的洛河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后以每公斤一元的价格出售给方某。6月28日,偃师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接到群众举报,在上述地点将正在捕鱼的唐某、李某现场查获,现场扣押渔船三艘、捕鱼网具一套、小鲫鱼小白条鱼共三千一百公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和李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开庭前,唐某、李某在检察机关责令下,购买三千二百余公斤鱼苗在案发地放流,积极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同时,收购他们鱼苗的方某明知是非法捕捞的鱼,仍然予以购买,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法官介绍,禁渔区是指不允许捕鱼的河流区域。以洛阳为例,禁渔区主要涉及境内黄河、洛河、伊河等主要河流及小浪底、西霞院、故县、陆浑等水库。禁渔期则是每年的4月1日至6月30日。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所有类型捕捞作业。(记者 申利超 实习生 张嵩雨 通讯员 尚鹏翔)

[ 责任编辑:马佳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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