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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选取八起典型案例开展扶贫领域和涉黑涉恶以案促改集中行动

您当前的位置 : 洛阳网 > 新闻中心 > 洛阳 > 洛阳新闻  来源: 洛阳网 2020.06.02 17:45

  案例一:伊川县发改委原主任科员穆某伟违纪违法案

  穆某伟,男,汉族,1967年2月出生,伊川县高山镇人,大专文化,1983年4月参加工作,1989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1年2月任伊川县彭婆镇政府副镇长,2006年1月任伊川县信访局副局长,2011年9月任伊川县发改委党组成员、副主任(正科级),2019年3月任伊川县发改委主任科员。

  2012年至2019年,穆某伟在担任伊川县发改委党组成员、副主任期间,利用分管伊川县实施全国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和以工代赈项目工程的职务便利,先后非法收受孙某某、宋某某等7人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133万元,并为上述请托人在承揽工程等方面谋取利益。

  经伊川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县委批准,决定给予穆某伟开除党籍处分;经县监委委务会议研究并报县委批准,决定给予穆某伟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法所得,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案例二:栾川县庙子镇原党委委员廉某违纪违法案

  廉某,男,汉族,1983年11月出生,栾川县城关镇人,大专文化,2013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1年8月在大清沟乡政府参加工作;2009年10月任庙子镇政府村镇建设发展中心副主任;2013年3月任庙子镇政府村镇建设发展中心主任;2016年5月至2019年7月任庙子镇党委委员。

  2014年,廉某安排吴某乐制作了庙子村11户虚假申请危房改造资金档案并上报。资金到账后,又安排吴某乐将12.1万元的危房改造资金用于支付庙子镇政府相关工程款;2015年,根据领导安排套取危房改造资金17.23万元,给庙子镇河南村、上沟村等村委作为经费使用;2015年,廉某未严格按照规定对危房改造户进行入户审核,《竣工验收表》中,只有1个村有他的签字,其他档案均未签字;庙子镇2015年度危房改造资金拨付后,在发放过程中,部分危房改造资金银行卡由村干部代领,部分未发放银行卡由廉某个人保管。廉某在危房改造工作中不负责任,已构成违反工作纪律错误。

  2016年2月,廉某发现庙子镇刘某竹等7户村民存在未进行危房改造或新建房面积超标等问题,遂个人决定不再给该7户(每户1万元)拨付危房改造资金,在资金到账后,将该7万元据为己有,涉嫌贪污罪。

  2016年2月5日,廉某私自决定延迟发放王某春等6户群众危房改造资金,并利用持有群众银行卡的便利,将10万元资金挪归个人使用,后于2017年1月至2018年1月期间分别归还群众,涉嫌挪用公款罪。

  廉某作为拆迁组组长,没有认真审核把关和履行检查验收职能,对王某成在尧栾西高速公路项目拆迁中骗取国家补偿款103.4万元负有直接责任,给党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涉嫌玩忽职守罪。

  经栾川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县委批准,决定给予廉某开除党籍处分;经县监委委务会议研究并报县委批准,决定给予廉某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案例三:汝阳县蔡店乡原扶贫办主任何某锋违纪违法案

  何某锋,男,1983年8月出生,汝阳县蔡店乡人,本科文化,2009年11月参加工作;2004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5年4月任蔡店乡劳动保障事务所副所长(主持工作);2017年2月任蔡店乡劳动保障事务所所长;2017年5月任蔡店乡扶贫办主任;2019年10月被停职。

  2014年9月至10月,何某锋在蔡店乡劳动保障事务所工作期间,利用工作便利,为15名实际死亡人员重新办理银行存折,骗取养老金共计5550元,用于个人及家庭日常消费。

  2015年8月至2017年5月,何某锋利用职务便利,将原任所长张某军(已死亡)留存在办公室的79张参保人员的银行卡账户内的部分养老金共计1.07万元取出,用于个人消费。在经手发放参保人员养老待遇存折的过程中,将该乡2015年和2016年初次享受养老待遇人员中的519人的养老金共计19.26万元扣发,然后再将存折发放给享受养老待遇人员,其中193人在领取存折时,何某锋将印制好的协议书让领取存折人员在上面签名后由其收回并保管至案发,所扣款项用于个人消费。

  2015年4月至2016年4月,何某锋利用职务便利,未将下蔡店村委托其代缴的2015年和2016年的养老保险费共计15.39万元上缴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账户,而是采取不正当手段将该款项用于购买商品房等个人消费。

  经汝阳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何某锋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责令何某锋退赔尚未退还的养老金和养老保险费共计16.97万元。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案例四:伊川县酒后镇大王庙村原党支部委员刘某勋违纪违法案

  刘某勋,男,汉族,1979年12月出生,中专文化,伊川县酒后镇人,2000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2年6月至2014年11月任酒后镇大王庙村党支部副书记,2014年11月至2018年3月任大王庙村党支部副书记、村委主任,2018年3月任大王庙村党支部委员。

  刘某勋违反廉洁纪律。2014年,大王庙村委与村民程某权签订土地承包协议,刘某勋将程某权缴纳的3.5万元土地承包金抵顶个人债务;2015年12月,刘某勋在未经村“三委”集体研究和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的情况下,以村委的名义将大王庙村黑石岩沟承包给村民刘某伟并签订承包协议,协议约定刘某伟每年向村委缴纳承包金500元,但刘某勋至今未向刘某伟收取承包费。对此,刘某勋应负直接责任。

  刘某勋违反法律法规,未将集体资产72.5万元纳入“三资”账户管理;利用职务便利骗取、挪用国家专项扶贫资金43.9万元。其中,骗取、挪用国家专项扶贫资金已涉嫌贪污罪、挪用特定款物罪。

  经伊川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刘某勋开除党籍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案例五:洛龙区学府街道田山村原村委主任牛某锁违纪违法案

  牛某锁,男,汉族,1973年5月出生,高中文化,洛龙区学府街道办事处人,2005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4年10月任龙门镇田山村村委副主任,2009年任龙门镇田山村村委主任,2018年4月任龙门镇田山村党支部委员、村委主任。

  牛某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以虚报工程成本方式骗取交通扶贫款(修路款)。2009年,龙门镇田山村利用交通扶贫款修建道路。通过招投标,该村村民张某阳以每平方米64元中标。后张某阳联合村民张某国、牛某军等7人作为股东修建该道路。牛某锁通过伪造村委会议记录、虚构砂石涨价(每平方增加14元)等方式增加工程计价。资金到账后,牛某锁将虚报的17.22万元工程款非法占为己有。

  2005年至2018年期间,牛某锁利用职务之便,伙同田山村两委成员张某锁等人,采取虚假手段,将村集体土地编造到上述人员名下骗取国家粮食直补款,共计套取国家粮食直补款11.71万元,其中牛某锁将套取的粮食直补款3.59万元用于个人消费支出。经洛龙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牛某锁开除党籍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案例六:伊川县钟氏家族涉黑涉恶团伙及其保护伞案

  钟某卿,男,中共党员,原伊川县城关街道办事处西场社区党委书记、伊川县第十四届人大代表。

  钟树某,男,中共党员,原伊川县国土资源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主任科员。

  2019年5月8日,公安机关启动对伊川钟氏家族涉黑涉恶团伙案件的侦查工作。该团伙涉及钟氏兄弟等积极参加者14人,以及一般参加者27人。公安机关查清该组织实施刑事案件48起,涉嫌24个罪名。

  市纪委专案组重点围绕钟氏家族发展壮大过程中帮助钟氏家族个人升迁、为涉黑团伙谋取非法利益、帮助摆平案件、干扰案件调查等涉伞人员展开深入调查,对发现的涉伞人员137人进行初步核实。截至目前,已立案60人,党纪重处分12人,党纪轻处分3人,组织处理1人,移送审查起诉11人,移送审理待处理36人。其中,对8名公职人员采取强制措施,包括县处级干部3名:伊川县副县级干部党某卿、伊川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柴某、伊川县政协副主席赵某才;科级干部5名:洛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副支队长贺某、洛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打黑队干警晋某、伊川县公安局副局长张某栓、伊川县刑侦大队中队长杨某斌、伊川县人民法院副科级干部李某伟。

  案例七:偃师市公安局毕某献、刘某晨充当黑恶团伙保护伞案

  毕某献,男,汉族,中共党员,1970年9月出生,本科文化,2013年3月任偃师市公安局城关镇派出所所长。

  刘某晨,男,汉族,中共党员,1982年4月出生,本科文化,2016年12月任偃师市公安局城关镇派出所副所长。

  2017年8月15日,伊川县高山镇村民刘某(女,15岁)报警称自己从伊川县被骗至位于偃师市城区四条巷赵某凤经营的按摩店,被赵某凤以扣留证件、手机、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其卖淫。刘某晨在接警处理过程中,发现赵某凤的行为已涉嫌犯罪,但因城关镇派出所所长毕某献、辅警齐某鹏等人为赵某凤说情,刘某晨未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对赵某凤涉嫌犯罪问题未立案查处,仅以保证金名义向赵某凤收取3000元用于派出所小金库开支,致使赵某凤犯罪团伙的犯罪行为一直持续到2018年10月,造成严重后果。刘某晨被开除党籍,现已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毕某献在2018年宜阳县公安局侦查赵某凤、郭某伟犯罪集团案件期间,因害怕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城关镇派出所2017年8月15日刘某报案的警情处置情况,多次指使该警情处警民警对抗审查调查,导致审查调查工作遇到极大阻力,构成违反政治纪律错误,加之其构成违反廉洁纪律错误,涉嫌受贿犯罪,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目前已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案例八:栾川县庙子镇庙子村原党支部书记王某成涉黑涉恶案

  王某成,男,满族,1959年2月出生,栾川县庙子镇人,初中文化,中共党员,2005年6月至2018年3月任栾川县庙子镇庙子村党支部书记,栾川县第十四届人大代表。

  王某成自2005年6月任庙子村党支部书记以来,勾结李某锤、王某等人,利用威胁、设计陷害、直接罢免等手段排除异己,通过贿选、暗箱操作等手段安排、拉拢亲信担任庙子村村组干部,逐步把持庙子村基层政权,形成了一个以村委会为依托的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

  2005年以来,王某成犯罪组织及其成员为了确立、维护、扩大其黑恶组织的势力和影响,获取更多的利益,在栾川县庙子镇庙子村及周围区域,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多次肆意殴打他人,多次组织实施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侵犯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严重破坏正常社会生产、经济、生活秩序,造成恶劣影响,依法查明该组织共涉及刑事案件26起,违法事实26起。

  2018年12月29日,汝阳县人民法院对王某成等19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审判,判处王某成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9年4月23日,经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判处王某成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对其他18名涉案人员也作出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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