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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车有故障仍上高速 追尾致人重伤构成交通肇事罪

您当前的位置 : 洛阳网 > 新闻中心 > 洛阳 > 洛阳新闻  来源: 洛阳网-洛阳晚报 2020.05.20 08:35

  货车驾驶员明知车辆存在安全隐患,仍驾车上高速,结果发生交通事故致人重伤,货车驾驶员也因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近日,孟津县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家住河北省涿州市的康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两年。

  2017年10月19日,康某驾驶一辆重型半挂货车从湖北出发,去山西送货。车行经二广高速公路洛阳段时,跟前方一辆白色小型汽车发生追尾,导致双方车辆严重受损,小型汽车驾驶员受重伤。

  在一般的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罪构成的一个首要条件是“致一人以上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在本案中,康某交通肇事造成对方重伤,为什么也构成了交通肇事罪?这是因为民警在调查过程中,发现了一个细节。

  事故发生后,洛阳高速交警支队事故处理民警调取康某的手机发现,2017年10月5日,康某在手机微信中备注了一条信息,上面写着:“正驾驶座下漏气,刹车漏气太快,近光灯左侧不亮,离合器有点高,没空调,手动挡手扶处晃。”这说明在事故发生前,康某就已发现他驾驶的货车制动装置有故障。

  洛阳高速交警支队办案民警说,相关法律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且存在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严重超载驾驶,或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等情形之一的,也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回顾整个案情,如果康某在发现货车机械故障时能及时修理、排除故障,完全能够避免这起事故的发生。但他心存侥幸,开着存在安全隐患的货车上了路,因此在发生事故、致人重伤后要承担刑事责任。”办案民警说,希望广大驾驶员引以为戒,驾驶机动车,特别是大型车辆上路前,一定要提前检查车况,及时排除隐患,保证车况良好。(记者 郭秩铭 通讯员 李旋)

[ 责任编辑:王亮亮(见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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