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日,偃师市山化镇寺沟村一男子骑电动车冲撞防疫检查站点,被依法拘留十五日并处一千元罚款。
12日,偃师市山化镇寺沟村一男子骑电动车冲撞防疫检查站点,被依法拘留十五日并处一千元罚款。
按照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偃师市山化镇寺沟村口设置疫情检疫点。12日9时50分,化某在明知疫情期间出入需要检查登记、量体温的情况下,仍不听检疫点工作人员劝阻,拒绝登记、测量体温,并骑电动车冲击检疫点,故意将检疫点的桌子撞翻,致桌子上的温度计、消毒检测设备损坏,使寺沟村检疫点无法正常工作。
偃师市公安局山化派出所接到报警后第一时间将化某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化某因构成寻衅滋事,被警方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一千元罚款的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结伙斗殴的;追逐、拦截他人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尊法守法人人有责,疫情防控期间,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将被从重处罚。”洛阳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说,洛阳市委依法治市办、洛阳市司法局近日编写了《洛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法律指南》,对疫情防控方面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详细阐释,首批印制的1000册,已发放到相关部门和城市区。
该负责人介绍,洛阳市司法局还制作了该法律指南的电子版,供社会各界免费使用,希望广大群众能够加强相关法律知识学习,遵守各项防控措施,携手抗击疫情。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近日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明确,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有关违法犯罪的,要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
(洛报融媒记者 申利超 通讯员 王娟 马洪亮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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