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日晚至25日凌晨,市公安局组织人员对涧西区、西工区、高新区、瀍河区、老城区等进行禁放检查,其间未发现售卖烟花爆竹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24日晚至25日凌晨,市公安局组织人员对涧西区、西工区、高新区、瀍河区、老城区等进行禁放检查,其间未发现售卖烟花爆竹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洛报融媒记者了解到,《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于本月初实施,规定在涧西区、西工区、老城区、瀍河区、洛龙区、吉利区行政区域和高新区、伊滨区、龙门管委会管理的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生产、运输、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为推进规定落实落细,我市此前还成立了18个烟花爆竹禁放督查组,对各县(市)区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各县(市)区也积极行动,多措并举落实禁放要求,取得良好效果。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警方提醒,对违反禁放新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举报电话110。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查处。(洛报融媒记者 赵硕 李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