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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公安部门通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典型案例

您当前的位置 : 洛阳网 > 新闻中心 > 洛阳 > 洛阳新闻  来源: 洛阳网-洛阳日报 2020.01.10 08:24

  今年,我市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9日,市公安局通报了去年以来查处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典型案例,提醒大家遵守禁放新规,平安祥和过年。

  非法运输烟花爆竹,当事人被拘留

  2019年12月19日,伊滨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在诸葛镇一仓库内非法存放烟花爆竹。经查,刘某于2019年12月13日前后,在未取得资质且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将大约1200箱鞭炮存放于该仓库。随后,刘某因非法运输危险物质被行政拘留6日。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店开业燃放鞭炮,当事人被罚款

  2019年4月23日中午,伊川县县城一店铺开业,陈某燃放了一挂200响的鞭炮。随后,群众向当地公安机关举报。

  根据伊川县当年县城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要求,陈某店铺所在位置处于禁放区域。警方对陈某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019年,全市公安机关共配合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检查企业52家、零售网点580处,查处涉烟花爆竹刑事案件2起,查处治安行政案件21起,罚款19.1万元,行政拘留7人。(洛阳日报记者 申利超 通讯员 吴保成 崔琦)

[ 责任编辑:席倩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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