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经过我市两级法院审理,蔡猛虎等9人恶势力犯罪集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案9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
记者近日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经过我市两级法院审理,蔡猛虎等9人恶势力犯罪集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案9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
偃师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自2017年9月以来,时任偃师市城关镇后庄村9组组长的蔡猛虎纠集其妻杨春桃、其子蔡阳阳、其侄蔡建平及多名后庄村村民,以偃师市“水岸绿洲”小区的3、9、10号楼占用了后庄村9组的土地,故业主装修所用的沙、水泥等建筑、装修材料只能由9组群众提供为由,多次纠集本组群众到该小区门口阻拦业主从其他经营者处购买、运输建筑和装修材料,迫使其他经营者放弃在该小区门口经营水泥、沙、砖等生意。该小区3、9、10号楼业主所用沙、水泥等建筑、装修材料被蔡猛虎等人垄断经营,200余户业主不得已从蔡猛虎等人处高价购买水泥、沙、砖等建筑、装修材料。至2018年春节后,蔡猛虎等人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9万余元。
2018年5月30日,被害人蔡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关于“水岸绿洲”小区7、13、15号楼地下车库和地上的土方回填工程合同。在蔡某开始施工时,蔡猛虎组织被告人蔡建平、蔡阳阳、杨春桃利用汽车、铲车堵门的方式继续进行阻拦,至6月21日案发,导致蔡某等无法进行工程施工长达22天,依合同约定蔡某应赔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22000元。
被告人蔡猛虎纠集蔡建平、蔡阳阳、杨春桃等人有组织实施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犯罪活动,扰乱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具有恶势力的犯罪特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蔡猛虎等人为达到垄断经营的目的,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经营活动、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蔡猛虎等人为达到承包土方工程的目的,采取车辆阻拦等手段,持续阻止他人正常施工20余天,严重影响了他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蔡猛虎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系首要分子。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偃师市人民法院一审以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蔡猛虎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0000元。其他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至2年不等刑罚。
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洛阳日报记者 申利超 通讯员 廖笑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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