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非法集资活动呈现出“下乡进村”的趋势,一些不法分子打着农民合作社的旗号,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市处非办提醒广大群众,对此类非法集资陷阱应谨慎辨别。
近年,非法集资活动呈现出“下乡进村”的趋势,一些不法分子打着农民合作社的旗号,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市处非办提醒广大群众,对此类非法集资陷阱应谨慎辨别。
●案例
2008年10月,李某在担任山东省临沭县郑山街道北沟头西村党支部书记期间,经临沭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成立了临沭县北沟头草莓种植专业合作社。该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为李某,发起人为13个自然人及临沭县郑山供销社,出资总额为12.6万元,业务范围为草莓种植,组织采购、供应本社成员草莓种植所需化肥、地膜,组织收购、销售本社成员所种植的草莓及相关产品。
自2010年12月开始,该合作社在未取得资金互助许可证的情况下,超出业务范围,通过开会、喇叭宣传、口头宣传等形式,利用该合作社的名义,公开向社会承诺存款利息高、无风险,截至案发,共向社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247万元,对外累计借贷1339万元。
2014年,临沭县人民法院以该合作社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法人代表李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解析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我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谢亮表示,成立农民合作社的目的是为了让农民组织起来,在生产、销售和农资购买中,实现规模基础上的互帮互助、互利共赢。可一些不法分子打着农民合作社的旗号,行非法敛财之实。
谢亮表示,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涉农合作组织有4个特点:一是没有产业支撑,假借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但基本不涉及农业生产活动;二是没有产品交易和盈余分配,不对农民成员提供任何生产经营服务;三是广为宣传,通过发放高额介绍费等方式招聘代办员,发动亲友和农民群众存款;四是虚构高额回报,向农户作出高于银行同期利息、理财收益的承诺,施以小额或短期回报,引诱农户继续投入。
●提醒
“与城市相比,农村地区获取信息的渠道较少、对金融的了解程度较低,信息不对称现象较凸显。”谢亮提醒农村投资者,在将自己的积蓄进行投资前,更应该通过多种渠道了解资金去向是否安全。(洛阳日报记者 戚帅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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