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下午,市长刘宛康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洛阳市住房承租人享受基本社会公共服务暂行办法》,指出要加快构建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逐步实现住房承租人与房屋产权人享有均等的基本社会公共服务,保障城镇居民住有所居。
昨日下午,市长刘宛康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洛阳市住房承租人享受基本社会公共服务暂行办法》,指出要加快构建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逐步实现住房承租人与房屋产权人享有均等的基本社会公共服务,保障城镇居民住有所居。
暂行办法中所指的住房承租人,是在我市城市区以订立书面合同方式,租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合法建设的符合规划、消防以及安全性要求的商品住房、公寓、单位住房、职工宿舍、公共租赁住房、直管公房等住房的当事人。根据暂行办法,住房承租人应当在住房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通过市民之家服务窗口或房屋租赁信息服务管理平台,办理住房租赁备案或进行住房租赁合同信息采集。住房承租人取得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已信息采集的住房租赁合同,可以作为住房承租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凭证,其家庭在子女义务教育、卫生计生、法律服务、住房保障、公积金提取、居住证办理等基本社会公共服务方面与住房产权人家庭享有均等的权利与义务。
会议强调,为住房承租人提供均等的社会公共服务,是我市作为河南省住房租赁试点城市的工作要求,也是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住房制度的现实需要,此举有利于吸引更多的人来洛阳干事、创业、生活。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进一步制定详细、科学、可行的落实细则,简化优化办事流程,减少证明材料,不断提高服务质量,真正把实事办好、好事办实。要加强宣传解读,让群众特别是租赁住房群体充分了解他们能享受的各种公共服务,让外来群众真正融入洛阳,感受到这座城市的温暖。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洛阳日报记者 孙自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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