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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踪报道:遇到这些霸王条款 请对协议说不

您当前的位置 : 洛阳网 > 新闻中心 > 洛阳 > 洛阳新闻  来源: 洛阳网-洛阳晚报 2019.01.12 09:46

  近期,洛阳晚报持续关注了我市健身行业预付款消费领域存在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乱象,在该行业、市民间引发热议。日前,洛阳世纪英豪通过本报向公众道歉,并向市消协表示,正在完善和修改合同(会员协议)中的条款,在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的基础上,建立公平公正的合同条款,并将积极配合市消协对健康行业预付卡消费领域侵权行为的整治。

  为给消费者提供切实、有用的消费提醒,日前,本报联合市消协邀请多名律师和业内人士,根据我市健身行业普遍使用的会员入会协议、购买私教课协议,分析其中的霸王条款。

  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丹说,所谓霸王条款,就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霸王条款具有五大共性:减免责任,逃避经营者应尽的义务;违反法律规定,任意扩大经营者权限;排除、剥夺消费者的权利;权利义务不对等,任意加重消费者责任;利用模糊条款掌控最终解释权。这些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严重侵害消费者利益的条款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在健身行业中,常见的霸王条款主要有以下几项。

  ●条款:“会员卡到期后会员未完成私教课程时,若非重新办理会员卡续期或更换,会所均不予继续提供未完成的私教课程。”

  张丹:该条款一味免除健身房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侵犯了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合同约定的私教课程费以课时计算,该条款中消费者如果不续卡,将丧失享有剩余私教课程的权利,这对消费者来说,属于强制交易。

  ●条款:“会员卡一经售出,不接受任何原因而产生的退卡或退款。”“私教课程一经售出,会所将不接受任何原因而产生的退课退款。”

  市消协律师团团长杜鹏:该合同条款系典型的霸王条款,未遵循公平原则来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显加重消费者一方的责任,排除了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依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该约定无效。

  ●条款:“健身俱乐部会员卡如一个月后仍未开始使用,系统将自动计时。”

  市消协律师团律师田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消费者缴费办卡后,何时开始消费应当有自主决定的权利。健身房不能在没有任何通知,尤其是消费者尚未开始消费时,就单方面开始计算时间。健身房应以电话、短信或书面等方式告知,待消费者确认后,才能开始计时。

  ●条款:“健身俱乐部有权随时对各项服务设施及服务项目进行调整或取消。”

  市消协律师团律师平艳玲:健身房保留随时调整服务设施、服务项目的权利,意味着其可以随时单方变更合同义务的履行,可以随时单方拒绝会员行使合同权利,其不平等性是显而易见的。当健身房因单方面原因调整或暂停相关服务时,应征得消费者的同意。如果因此给消费者造成不便或经济损失,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如果消费者不接受合同内容的变更,健身房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照会员的实际损失给予经济补偿。

  ●条款:“因政府部门、产权部门或物业部门及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会所不能正常经营的,健身房不承担责任。”

  市消协律师团律师平艳玲:如果消费者在开卡后,因客观情况发生了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应属于法律规定的情势变更的情形。在情势变更下,继续履行合同对于消费者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消费者提出变更或解除的,健身房应当根据公平原则,相应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也就是说,消费者遇特殊情况时有权依法解除合同。

  ●条款:“本会所可另行指派其他教练进行课程,且无须事先通知会员,会员无权请求退费或者更换教练。”

  市消协律师团团长杜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本条款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健身房作为提供服务的一方,在变更教练时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消费者有自主选择教练的权利。如果健身房提供的教练无法满足消费者的需求,消费者有权拒绝接受该服务、要求更换教练。

  “预付式消费领域多发的消费侵权问题大多源于格式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消费者往往在合同无法履行时,才发现格式合同的问题。”市消协秘书长原丽娟说,下一步,市消协将加强对全市健身行业服务行为的引导,重点对健身合同签约的内容进行规范,拟组织相关专家起草出台洛阳市健身行业会员服务示范性合同文本。

  市消协呼吁有关部门主动作为,积极整合社会各方力量,采取措施帮助消费者提高维权意识,规范经营者行为,营造良好的消费生态环境。本报也将继续关注洛阳市健身行业会员服务示范性合同文本起草的进展。(洛阳晚报记者 郭秩铭 郭学锋)

[ 责任编辑:马佳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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