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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海波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一审宣判

您当前的位置 : 洛阳网 > 新闻中心 > 洛阳 > 洛阳新闻  来源: 洛阳网—洛阳晚报 2018.12.18 08:48

  近日,嵩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郭海波等8名被告人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一案,并当庭宣判。该案是嵩县自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首例受审的恶势力犯罪案件。

  自2017年以来,被告人郭海波、张阳光(在逃)、万正超、董玉昭、师基元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随意殴打他人;充当地下出警队,插手民间纠纷;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暴力讨债,非法拘禁他人;以讨债为由,采用滋扰、纠缠等方式索取他人财物,形成了以郭海波、张阳光为首要分子,万正超、董玉昭、师基元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多次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在当地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今年5月7日,嵩县警方成立专案组,对郭海波恶势力犯罪集团立案侦查。专案组民警长期多地奔波,通过缜密调查、取证和耐心布控、蹲守,相继抓获了郭海波、万正超等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16人,一举打掉该恶势力犯罪团伙。

  本月12日,嵩县人民法院对郭海波等8名被告人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一案开庭审理。在法庭调查中,控辩双方围绕犯罪具体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在法庭辩论中,控辩双方对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量刑等充分发表了意见;各被告人分别向法庭作了最后陈述。

  嵩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郭海波等8名被告人分别构成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等法律规定,依法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郭海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对其他7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六个月至六年有期徒刑。(洛阳晚报记者 刘嘉仪 通讯员 胡晓)

[ 责任编辑:崔利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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