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汝阳县人民法院对李某等9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近日,汝阳县人民法院对李某等9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4月,李某在洛阳市注册成立洛阳德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李某以该公司为依托,通过互联网平台与杭州、深圳相关公司开展业务合作,主要面向有车的客户提供借款,客户通过办理相关手续将车抵押给和德安公司开展业务合作的公司,由相关公司居间或者直接为客户提供借款,德安公司负责拟订合同、车辆估价、给车辆安装GPS、催收等,从中赚取相关费用。
被告人李某单方面以客户归还借款逾期为由,不事先通知客户,通过GPS定位系统确定客户停车地点,多次直接参与或者指使被告人赵某、李某萌、赵某帅、赵某漫、张某某、董某楠等人用预留的钥匙将客户的车开走或在车主在场情况下采用恐吓、拦截等手段强行开走车。车主要车时,李某逼迫客户提前归还本金利息、支付高额拖车费等费用或者答应其他不合理条件后,才将车辆归还。否则,李某便将车出卖。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赵某、李某萌、赵某帅、赵某漫、张某某、董某楠、董某有、董某志强拿硬要、任意占用他人财物,情节严重。被告人李某纠集他人十次实施上述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胁迫手段强行向他人索要钱财,数额达40466.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董某楠伙同他人故意损害被害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某、赵某、李某萌、赵某帅、赵某漫、张某某、董某楠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手段在一定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了经济、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犯罪组织成员较为固定,属恶势力犯罪集团,李某属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赵某、李某萌、赵某帅、赵某漫、张某某、董某楠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犯罪集团主犯。
根据9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其他八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三年零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及社会各界群众近100人参加了旁听。(洛阳晚报记者 刘嘉仪 通讯员 刘照璞 张克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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