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市印发《洛阳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根据《方案》,我市将在全市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力争到2020年初步构建起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近日,我市印发《洛阳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根据《方案》,我市将在全市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力争到2020年初步构建起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该《方案》进一步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赔偿权利人、赔偿义务人等内容,并提出我市将逐步建立完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制度,形成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和赔偿长效机制,进一步解决企业污染或破坏环境“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促进企业自觉主动治污。
损害环境要担赔偿责任
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负责人介绍,《方案》实行赔偿义务人优先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制度,对于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将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
《方案》规定,违犯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现行民事法律和资源环境保护法律有相关免除或减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范围包括控制或减轻损害费用、修复费用、生态环境功能损失及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效果后评估费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将直接用于生态环境修复,可以作为政府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治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同时,我市将建立对生态环境损害索赔行为的监督机制。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的负责人、工作人员在索赔工作中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将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环境监测机构将负连带责任
《方案》指出,违犯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是赔偿义务人。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市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因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指定本级环境保护部门或机构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因破坏土地、水资源、矿山、森林等自然资源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指定本级国土资源、水务、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具体赔偿工作。
六种情形将追究赔偿责任
该负责人介绍,《方案》细化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适用范围,让责任更加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需要修复或赔偿的,将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生态保护红线内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受到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导致国家重要水功能区水质下降或不达标、饮用水水源水质下降的;
●非法排放、倾倒和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危险废物,造成严重生态环境损害的;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构成犯罪并造成严重生态环境损害的;
●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方案》:
●造成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不适用本方案。
●涉及历史遗留且无责任主体的生态环境损害问题,由所在地政府(管委会)纳入正常环境治理工作。(洛阳日报记者 高峰 通讯员 马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