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高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涉恶案件,对被告人刘金卫犯聚众斗殴、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当庭宣判。
昨日,高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涉恶案件,对被告人刘金卫犯聚众斗殴、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当庭宣判。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以来,被告人刘金卫经常纠集闫昌昌(已判决)、高向卫(已判决)等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造成严重社会危害。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4月10日晚,被告人刘金卫、高向卫、闫昌昌等人在上海市场一家KTV唱歌期间,与范某某、杜某某产生纠纷,双方相约到天津路八一桥打斗。随后,刘金卫联系了车辆,并叫高向卫、闫昌昌等人准备钢管、砍刀。次日凌晨,刘金卫等十几人分乘汽车前往约定地点聚众斗殴,致多人受伤。
2015年7月6日晚,被告人刘金卫带着闫昌昌、高向卫等十几人到谷水街一家烧烤摊儿,找到在此吃饭的被害人孙某亮,并以孙某亮欠自己钱为由上前质问,双方由此发生争执。刘金卫等人用啤酒瓶、拳脚、板凳殴打孙某亮,致其身体多处受伤。孙某亮挣脱后跑离现场,刘金卫等人未追上。后经洛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孙某亮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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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刘金卫为争霸一方,纠集多人持械殴斗,破坏公众秩序,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刘金卫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刘金卫为索取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刘金卫长期纠集多人,多次实施故意伤害、聚众斗殴、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秩序,伤害无辜群众,属恶势力团伙犯罪。
根据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经合议庭评议,法院判决被告人刘金卫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数罪并罚,法院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九年。(洛阳日报记者 刘嘉仪 通讯员 李民生 高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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