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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结核纳入河南省重特大疾病医保范围

您当前的位置 : 洛阳网 > 新闻中心 > 洛阳 > 洛阳新闻  来源: 洛阳网—洛阳晚报 2018.08.29 09:22

  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开展肺结核按病种付费工作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决定于9月底前全面启动肺结核按病种付费工作,并将肺结核纳入河南省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范围。目前,我市正在制订具体实施方案。

  实施范围:6个病种实行按病种付费

  《通知》明确,参保患者患病第一诊断为肺结核,包括初治肺结核、复治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单耐药肺结核、多耐药肺结核和耐多药肺结核等6个病种,且按照相关病种临床路径开展门诊或住院治疗的,实行按病种付费。

  相关病种临床路径由省卫生计生部门另行制定。

  付费办法:一个参保年度内享受一次按病种付费住院报销待遇

  参保肺结核患者门诊治疗实行按病种付费后,不再同时享受各地门诊慢性病待遇。

  在一个参保年度内,每个病种限享受一次按病种付费住院报销待遇,再次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不再实行按病种付费,按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报销。

  肺结核按病种付费实行定点管理。即按照分级诊疗原则,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负责普通肺结核患者诊治和在省、市级肺结核定点医疗机构出院后继续治疗的患者;省、市级肺结核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耐药、疑难和重症肺结核患者诊治。

  保障水平:统筹基金支付比例高,个人负担小

  根据《通知》要求,肺结核按病种付费实行定额管理,各病种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按相应的定额标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分担。具体保障水平如下——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实行按病种付费的肺结核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不设起付标准,住院病种按相应定额标准实行按比例支付:县级、市级、省级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分别为80%、70%、65%;门诊病种按相应定额标准的80%支付,不再区分医疗机构级别。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定额标准以内的自付部分医疗费用,纳入大病保险、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合规自付医疗费用。

  在脱贫攻坚期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贫困人口发生的肺结核门诊病种,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到85%。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肺结核门诊和住院病种报销待遇,原则上要高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5个百分点以上,且不低于现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水平。

  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对肺结核门诊病种支付比例为在职职工85%、退休人员90%,住院病种按省直职工现行政策规定报销。(洛阳晚报记者 连漪 特约通讯员 李帆)

[ 责任编辑:崔利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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