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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洛阳涧西一男子获刑一年半

您当前的位置 : 洛阳网 > 新闻中心 > 洛阳 > 洛阳新闻  来源: 洛阳网-洛阳日报 2018.08.13 08:56

  具有偿还能力却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近日,被告人耿某某被涧西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

  2016年10月,涧西区人民法院对原告庞某诉被告邓某、耿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处被告邓某向庞某偿还借款1005.8万元及相应利息,被告耿某某对上述款项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生效后,被告人邓某、耿某某未履行还款义务。执行过程中,耿某某拒绝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也未按照要求到法院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

  后经法院查明,耿某某及其前妻侯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侯某将两人婚后购买的共有房产以115万元的价格卖出,所得款项未用于履行法律确定的还款义务,致使庞某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今年1月,申请执行人庞某依法向涧西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被执行人耿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案件审理过程中,耿某某家属替其偿还了10万元,取得了庞某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耿某某明知人民法院的判决等法律文书已依法送达并发生法律效力,却在将夫妻共有的房产卖给他人、具有一定偿还能力的情况下,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耿某某在案发后和庭审中能够自愿认罪,且其家属在案发后积极偿还自诉人部分借款,得到了自诉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结合案情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表示,有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同时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申请执行人可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申请执行人通过自诉形式起诉,法院可直接对被执行人作出逮捕决定,便于快审快结,缩短案件流程,在更短时间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洛阳日报记者 申利超 实习生 赵家一 通讯员 史翠玲)

[ 责任编辑:张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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