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企业、事业、行政单位负责人及个体经营户:
本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是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生态环境部、统计局、发改委、公安部、工信部等有关部门联合组织实施。
本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是要准确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情况,了解主要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提供依据。
本次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入户调查、核查从2018年4月1日开始至2018年12月31日,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配合普查工作人员做好以下工作:
一、接受普查人员依法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按照要求填报污染源普查表。
二、不得迟报、虚报、瞒报和拒报普查数据;不得推诿、拒绝和阻挠调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
三、配合普查人员改正填报的污染源普查表中不真实、不完整的内容,配合普查人员完成数据的检查与核实工作。
对于在普查中知悉的普查对象身份资料、商业秘密、工艺技术、国家秘密等数据信息和资料,我们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好保密工作。
污染源普查取得的单个普查对象的资料严格限定于污染源普查目的,不作为考核普查对象是否完成污染物总量削减计划的依据,不作为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普查对象实施行政处罚和征收排污费的依据。如有违反《统计法》和《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而损害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利益的,请及时向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地方各级普查机构举报。
本次污染源普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信息量大,您的支持和配合是顺利完成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关键。对于入户调查期间,普查人员上门登记造成的麻烦,在此表示歉意。
衷心感谢您对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大力支持和配合!
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0371-66309598;66309596
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0379-63483891
洛阳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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