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规定及河南省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要求,洛阳市成立了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组织指导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目前相关工作已开始进行。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规定及河南省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要求,洛阳市成立了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组织指导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目前相关工作已开始进行。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相关知识了解一下。
一、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全国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调查,是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情况,了解主要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对于准确判断我国当前环境形势,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不断改善环境质量,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补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生态环境短板具有重要意义。
二、第二次全国污染源的普查对象与范围
普查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三、第二次全国污染源的普查标准时点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四、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组织及实施的基本原则
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五、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实施步骤
2017年:前期准备、普查培训、启动清查建库和普查试点;
2018年:清查建库、全面入户调查、抽样调查、现场监测、核算各类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2019年:普查验收评估、总结发布普查成果、普查成果开发及应用。
六、开展入户调查的工作内容和时间节点
开展普查入户调查报表制度、核算方法、软件系统培训,组织开展清查,确定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各地按照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有关技术规定和时间要求,开展入户调查,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农村居民生活水污染(用排水)情况,采集相关数据。2018年11月底前完成。
七、全国污染源普查对象应该承担的义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与污染源普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参与、配合污染源普查工作。
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污染源普查机构和污染源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应当如实、按时填报污染源普查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污染源普查数据。污染源普查对象应当及时提供与污染源普查有关的资料。在县级以上各级政府普查机构派出的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时,应当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数据,不得拒绝、推诿和阻挠调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报表、会计数据及其他相关数据。普查对象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应遵守的工作纪律
执行入户调查等普查任务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普查员证或普查指导员证。妥善保管普查有关资料和文件。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保守工作秘密,对在普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予以保密。遵守廉政规定,严禁在普查工作中违反规定牟取利益。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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