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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一男子为泄愤放火烧自己车 却引燃了周围11辆客车

您当前的位置 : 洛阳网 > 新闻中心 > 洛阳 > 洛阳新闻  来源: 洛阳网-洛阳晚报 2018.01.25 08:37

  核心提示

  因对客运班线调整后的车辆运营补偿方案不满,跑客运的任某在偃师汽车站烧毁自己的客车泄愤,没想这把火竟引燃了周围11辆客车……昨日,偃师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放火案,记者从公诉方偃师市人民检察院了解到相关案情。

  回顾汽车站内有人放火,12辆客车被烧毁

  去年7月24日,偃师市不少市民吃过晚饭后在公园、广场消夏纳凉,享受这清净时光。当晚,一场发生在偃师汽车站停车场内的大火却打破了夜晚的宁静。大火造成12辆客车不同程度受损,部分客车报废,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

  为查明火灾原因,消防部门提取了最先起火的豫C80×07客车的部分残留物送检,检测到其中有甲醇、乙醇成分,该事件被认定为人为放火,公安机关迅速立案展开侦查。

  经调取偃师汽车站内及周边路段监控视频,办案民警发现:7月24日21时34分,一名身穿黑色短裤、手提透明塑料壶的男子,从偃师汽车站南进站口的行人通道进入站内;21时36分,该男子从进站口出来,进站时提着的透明塑料壶此时不见了。

  警方分析研判后认为,该男子有重大作案嫌疑。办案民警组织多人对相关视频进行辨认,最终确定该男子是豫C80×07客车的实际经营人任某。

  原因为泄愤烧自己的车,结果引燃周围11辆车

  任某为何要烧自己的客车?这得从案发1年前说起。

  2016年10月,偃师市为改善当地群众的出行条件,开通了一条寇店镇至关林的客运线路,票价为2元/人。新线路的开通,改变了以前寇店镇群众到关林,需要先花3元坐车到庞村镇,再花钱倒车的历史。群众对此大加赞扬,有些人却不高兴了,任某就是其中一个。原来,他经营的客车跑的是偃师市区至寇店镇的线路,新线路的开通直接影响了他的生意。

  任某和在同线路上跑车的其他客车司机多次到偃师汽车站、洛阳市交通运输集团等部门表达不满。经协商,别的司机得到了19万元的补偿款,因为这些司机的客车都是新车,而任某的客车由于接近报废年限,他又要价太高,关于补偿问题一直没解决。2016年10月21日,任某一气之下把他的客车停在偃师汽车站停车场内,再没开走。

  去年7月24日晚,想到自己的补偿问题仍未解决,任某越想越生气,竟然产生了“把我的汽车点了”的想法,并付诸了行动——当天20时许,任某借来朋友的汽车,把买来的医用酒精装进一个透明塑料壶里,开车直奔偃师汽车站。到停车场后,他把塑料壶里的酒精倒进自己的客车里,点燃客车后离开,结果引燃周围11辆车。

  结果他的行为构成放火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任某没想到,在他放火后的几天里,偃师汽车站内发生火灾的消息在网上传开,得知10余辆客车被烧,任某非常害怕。

  去年8月8日,在朋友王某的介绍下,任某到了海南一家景区从事保安工作,企图躲起来,逃避罪责。去年9月6日,被上网通缉的他被海南警方发现并抓获。

  任某到案后十分后悔,他辩称只是烧自己的车泄愤,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意图。办案机关认为,偃师汽车站停车场场地狭小,每辆车的停车间距不足1米,任某应该清楚自己放火后可能产生的后果,其行为造成12辆客车被烧毁,且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经鉴定,这些车损失达到20.2万余元,其辩解不能成立。

  去年12月26日,偃师市人民检察院以放火罪对任某提起公诉。昨日,偃师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当庭未做出判决。(洛阳晚报记者 刘嘉仪 通讯员 刘建鹏 张剑军 刘峰晓)

  延伸阅读

  放火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能认定为放火罪

  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罪名之一,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放火罪在我国自古就是严重的刑事犯罪之一。从商代开始,律法已经规定用刑罚手段管理火政,之后的西晋《晋律》、北周《火律》、唐代《永徽律》、明代《大明律》及清代《大清律例》等律法,均对放火罪及其处罚作了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放火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损害极端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并非所有用放火的方法实施犯罪的行为都构成放火罪,关键要看放火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行为人实施放火行为,而将火势有效地控制在较小的范围内,没有危害也不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就不构成放火罪,而应根据案件具体情节,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或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

[ 责任编辑:史戎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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