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市印发《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全市域范围内露天焚烧秸秆垃圾荒草枯枝落叶和其他产生烟尘物质的通告》(简称《通告》),对禁烧工作作出要求。
日前,我市印发《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全市域范围内露天焚烧秸秆垃圾荒草枯枝落叶和其他产生烟尘物质的通告》(简称《通告》),对禁烧工作作出要求。
《通告》要求,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全市域范围内露天焚烧秸秆垃圾荒草枯枝落叶和其他产生烟尘物质。禁烧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高新区、伊滨经开区、龙门管委会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禁烧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高新区、伊滨经开区、龙门管委会要加强领导,组织农业、畜牧、环保、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监察、消防、农机、林业、电力、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严格落实防火责任,坚决制止焚烧行为,防止大气污染。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高新区、伊滨经开区、龙门管委会要全面消除焚烧隐患。动员多方力量,对田间地头、河渠村边堆积的秸秆,及时进行集中安全堆放或清运、销售。加强垃圾管理,提高垃圾处理率,做到日产日清;对带有火源的垃圾要先期进行冷却处理,避免引发焚烧问题。
《通告》明确,对露天焚烧秸秆垃圾荒草枯枝落叶和其他产生烟尘物质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当地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禁烧工作的当事人,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因焚烧造成树木、电力、通信光缆等公共设施损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凡发生大面积、多火点焚烧的县(市)区、乡(镇)、村,将对其辖区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公开曝光;对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负面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洛阳日报记者 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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